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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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不行我就把公司注销了,我耗到底,看你能把我怎样”,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之后,都曾有过这样的想法,这样的操作是否可行?本期笔者借用一则工伤赔偿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小王在某公司车间内工作时,手被机器压伤。经小王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将小王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小王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10级。后经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小王与某公司自2014年5月3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支付小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1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389元等。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小王与某公司自2014年5月3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伤补助金2433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3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389元等。某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小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但因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8年10月22日,某公司注销,其工商档案材料中有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等,载明清算成员为原股东大聪明等3人。
2021年2月2日,小王向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社保中心于对大聪明等3人作出《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要求其对小王申请先行支付的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伤保险待遇。2021年6月,社保中心将上述待遇发放至小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大聪明等3人作《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待遇通知书》,责令大聪明等3人及某公司其他股东偿还其先行支付的小王工伤保险待遇。大聪明等3人逾期支付,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社保中心对大聪明等3人作出《催告书》,大聪明等3人仍未履行。
社保中心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聪明等3人偿还其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3719.6元。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社保中心申请执行的《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待遇通知书》。大聪明等在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
二、裁判理由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经仲裁、诉讼、执行后,小王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小王有权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某公司虽已注销登记,但其在明知小王的债权存在的情况下,未实际通知小王申报债权,导致小王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对小王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王的损失即工伤保险待遇已实际由社保中心先行支付,社保中心有权向大聪明等3人追偿。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但用人单位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造成权利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应认定用人单位清算组存在重大过失。社会保险经机构在向受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依法有权向用人单位的清算义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