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和律师有关的法治新闻:
2024 年 11 月 12 日庭审休庭期间,厦门邓庆高律师位于原告席诉讼代理人位置,被告的母亲吴某位于被告席附近的旁听席,二人在休庭期间发生语言冲突,随后吴某从旁听席步入审判区并走到原告席桌子对面,其间邓庆高律师起身用手指向吴某,吴某在走到邓庆高律师对面后,伸出中指,挥向邓庆高律师,中指划过邓庆高律师脸颊,邓庆高律师偏头躲闪,左手做出格挡动作,右手反手挥向吴某,指尖划过吴某脸颊,之后二人被法庭其他参与人员劝阻开,未发生进一步肢体冲突。
警方调查后,拟对邓庆高律师做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 1 月 11 日,厦门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关于对邓庆高律师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意见函》,建议警方对邓庆高律师不予处罚。
然而,晋江警方显然并未完全采信厦门律协的法律意见。
2025年 1 月 20 日,邓庆高律师收到晋江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 3 日,并处罚款 500 元;对于向邓庆高竖中指、扇耳光的吴某,作出罚款 500 元的处罚。
邓庆高不服,为此提起三起行政诉讼,分别是:晋江公安不出报警回执案、邓庆高正当防卫被行拘三日案、打律师者仅罚款 500 元案。目前三起诉讼还没有出结果。
说心里话,厦门律协这次的表现还挺出乎人意料的,能够出具这样一份支持律师维权的法律意见书,说明厦门律师的生态还是相当不错的。
关于这起案件的视频片段我也看了一下。
休庭期间,老太太到律师面前,到底是用中指进行无实质性接触的“侮辱”,还是和高律师的脸颊有了实质性接触,造成高律师的应激反应,下意识地做出格挡和反抗。
老太太的中指有没有和高律师的脸颊有实质性的肉体接触,这是问题的关键。
真没想到,一个刑事律师,除了分析强奸案要分析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有没有实质性的肉体接触,在分析律师维权事件上,也要分析老太太的中指和男律师有没有实质性肉体接触。
依我看,老太太的本意可能是想做一个无实质性接触的侮辱性动作,但造成了划过高律师脸颊的肉体接触的后果,而高律师的格挡和挥手也未必是什么应激反应,还是带有一定报复性意味的肢体冲突,但要定性为殴打,感觉又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厦门律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写的很不错,但有一点感觉没有写清楚。
公安机关对发生在法庭内的肢体冲突,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有没有管辖权?能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从这条来看,法院也可以对此具有管辖权。
但是法院没有处理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休庭时间,高律师和老太的肢体冲突,可能不算“违反法庭规则”;
2、法院只管“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律师的人员就不再具有管辖权。
你让老太太在休庭期间用中指去比划一下法官试试?
警方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应该也是做了调解工作未遂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感觉也是过于严苛,可能也是觉得反正也是不可能实际执行的,不如就让高律师提了行政诉讼,让法院去判断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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