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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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千万注意,一审判决不上诉,申请再审法院将不予审查!》一文中写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若未上诉,通常情况下将被视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可不审查其再审申请。

那么,未经二审是否绝对不能进入再审程序?

也不尽然,以下两则案例均未经历二审,但最高院仍裁定符合再审条件。

案例一《江苏某公司、某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据此可知,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而言,只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才可申请再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本案中,江苏某公司亦针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238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再审申请条件。

案例二《张某安、玉田县某户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最高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一审判决于2022年7月30日生效,但本院2615号案于2023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693号案于2023年8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即张某安最早于2023年6月15日知道或应当知道2615号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张某安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且涉案专利又与本案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为同一专利,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张某安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故本案应予受理。

周军律师提醒,根据上述案例情形,未经二审申请再审的,不一定都会不予受理。但也不应当轻易放弃二审上诉精神,以防万一。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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