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的审查推理
以什么材料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呢?证据。
证明事实在证据,但翻看卷宗,长篇巨制地证实某一事实发生,有时候却偏离了指控的主要方向,甚至与犯罪构成要件要求的主要事实相背而驰。
证据有哪些?又是如何准确有效地证明主要事实呢?
单独、直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是间接证据。
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与否就这两类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也无外乎这两类。
如果直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问题,则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常见的是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等。时至今日还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比如拍下实施犯罪过程的监控录像等。
但是,一个案件中不可能都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往往稀缺,而且主观易变、不稳定。为此间接证据在证明体系中优势尽显。但间接证据就没有直接证据那么大的能耐,其证明力毕竟较弱,而且往往呈现出碎片化和片面化。因此,以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需要通过对间接证据推理、拼接、组合,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既然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推理方式证明主要事实,就必须有证明方法和证明标准。
证明方法而言,往往借助于经验法则和逻辑展开。但是,经验法则的普适性与个案的偶然性和特殊性有时会存在矛盾。若从普适性角度审查,对某一结论作出一致认定,可能失实或者失误。但不依靠经验和逻辑又将使大量的案件无法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出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求。《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进一步确定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的证明标准。
推理本质就是推定,即运用经验进行逻辑论证。既然是推定证明主要事实,就必须允许反驳。推定和反驳的目标是实现“结论唯一”。如果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则应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无罪处理。
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尤为重要,目标是趋同、一致,如果出现了相反的结论或者存有矛盾不能解决的,应当排除后才能定罪。
间接证据搭建证据体系,形成证据链的基础是每一份证据必须符合要求,三性必须过关才能走进证据之门,进而再运用经验,通过推理将证据“搭建”“堆砌”成形,以确定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
总结一下:1.每一份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亦然)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样子。2在推理、组合时依据经验,符合常识常理,要符合逻辑。3.组合后的样子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即结论唯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