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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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有着不同的功能和定位。一审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相关主张和证据。
二审一般仅围绕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争议的问题进行,一审未审理或一审无争议的问题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因此,有些事项如果在一审中未提出,到了二审再提,法院通常将不予支持。
那么,有哪些事项一审如果不提,二审再提法院将不予支持呢?
一、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主动释明或处理。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新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二、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旦答辩应诉,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将视为有管辖权,二审期间就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了,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
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也应在一审阶段提出。二审阶段提出的,法院只会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对证据的异议
对证据的审查、质疑也应在一审程序中进行,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对证据提出异议,一般视为其对该证据的认可和接受 。
二审主要审查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除非存在新的证据或者一审中存在重大程序性错误等特殊情况,二审一般不会重新审查一审已认可的证据 。
周军律师提醒,一审阶段,原告应当注意提出完整、全面的诉讼请求,列齐被告/第三人。被告则应在应诉时考虑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管辖权是否正当、有无反诉必要,并在答辩期间及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如果等到二审再提,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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