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儿童乞讨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暴力、胁迫手段,诱骗或者利用儿童乞讨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我国《刑法》分则多处使用"暴力"的表述,一般是指造成被害人生理或者心理上的强制状态的有形强制力或者武力,"胁迫"常与"暴力"同时使用,一般是指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恶害为内容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的行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当前,被不法分子操纵的乞讨儿童特别是病残儿童,被不法分子带到陌生地区,脱离了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保护,加之生活难以自理,行为人往往不需要实施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只要实施轻微的暴力、胁迫行为,就可以轻易控制这些儿童。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的"暴力、胁迫"时,应当充分考虑儿童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等特点,程度标准不宜要求过高,无须达到足以压制儿童反抗的程度,只要在常人看来,足以使儿童产生恐惧心理即满足入罪条件。
二、如何正确认定组织儿童乞讨罪的客观要件?
组织儿童乞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组织的乞讨人员进行殴打、捆绑、拘禁等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组织的乞讨人员进行威胁、恫吓的行为。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举动。如通过扬言进行报复、揭发隐私、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手持凶器威吓等方式要挟,以达到精神上强制的目的。"组织",是指通过招募、雇用、强迫、引诱、拐骗、容留等方法,将流浪在社会上的残疾人、儿童组织起来,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招募",是指在社会上物色对象,网罗、招收残疾人、儿童。"雇用",是指用金钱收罗残疾人、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强迫",是指对本不想乞讨的残疾人、儿童,用精神威胁、肉体折磨等方法,逼使其从事乞讨活动。"引诱",是指用诱惑的方法,促使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拐骗",是指用蒙骗、哄骗、引诱等方法,使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容留",是指为流浪在社会上的残疾人、儿童提供聚居的场所。应当强调指出的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残疾人、儿童的意志,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是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在客观方面两个必备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对残疾人或者儿童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而是采用诱骗等其他方法,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则不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如果行为人虽对残疾人、儿童采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其乞讨,但针对的是特定的个人,而不是组织多人,即不是控制残疾人、儿童多人进行乞讨,也不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情节严重",是组织儿童乞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三次以上)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组织众多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屡教不改,长时间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
三、如何认定组织儿童乞讨罪的罪数问题?
如果行为人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过程中,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骗、拐卖、猥亵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另外,组织儿童乞讨罪属选择性罪名(对象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进行乞讨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既组织残疾人,又组织儿童乞讨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量刑时可作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