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长明灯,暖意融融处,自有安宁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让我们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化解家庭矛盾,维护亲情与权益。

01

伴侣在婚内给“红颜知己”转账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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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由夫妻共同处分,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但是,在超出日常生活之需,或是面临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时,需要夫妻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权利的,其处分行为归于无效。如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婚姻期间一方父母出钱买的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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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房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明确约定的,一般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考量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情况下,若不存在明确约定,则出资比例对于人民法院衡量房屋归属问题上具有重要影响,同时综合考虑家庭生活其他因素,判定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同时获得房屋一方须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03

双方均无配偶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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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如果双方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主要根据财产的取得方式分割,各自分别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则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贡献大小等情况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04

夫妻一方抢夺、藏匿孩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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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主张自己的抢夺、藏匿行为具有正当性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合法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转载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洞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