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1月23日,我们整理了第一批共收录案例46篇。5月14日我们再次更新案例库,发现1月23日至今增加17篇新案例。

1.8名劳动者与余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39-156 / 劳务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5-02-05

解纷要旨

本案系集体欠薪纠纷,关乎劳动者正常生活,如果处理不慎,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及时做好研判,依托本地区诉非联动工作机制,与检察院加强沟通,共同制定化解方案,通过“支持起诉+先行调解”方式,实现集体欠薪纠纷的快速响应和高效解决,不仅显著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有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多方共赢。

2.李某、刘某等8人与某销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86-162 / 劳动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寿光市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寿光市总工会/ 2025-02-10

解纷要旨

欠薪纠纷通常具有涉及人数多、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化解,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本案系销售公司对濒临退休劳动者内部退养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院与仲裁委、工会联动调解,在纠纷发生初始阶段及时介入,以工会协调为主缓和矛盾,促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之后加强协调联动,以仲裁机构调解为主化解纠纷,尽可能促成纠纷在仲裁立案前化解。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能,通过府院联动、示范调解等方式,为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指导,以示范调解一案推动其他纠纷实质化解。调解成功后,针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社保缴纳不全、书面劳动合同缺失、劳动报酬支付不及时、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不规范等情况,会同相关主管单位及时督促公司整改,从源头预防纠纷再次发生,以纠纷实质化解促推源头治理。

3.67名劳动者与某建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356-1-186-002 / 劳动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服务中心/ 2025-02-19

解纷要旨

本案系集体讨薪纠纷,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对于此类纠纷,依托综治中心建立的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服务中心,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强化协作配合,将“调”的灵活性、“援”的便利性、“裁”的规范性、“诉”的权威性有机融合,形成“调援裁诉”紧密衔接、全面协同的“一体化”工作模式。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街道服务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迅速启动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化解机制,人社、司法行政、综治、工会、公安、法院、社区多部门协调联动,借助“调解智库”,组成专业调解小组,先从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入手,拉近与当事人间的距离,又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调解工作专业化、精细化、高效化开展,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莫某家属与某学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490-167 / 劳动争议 / 推荐部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5-03-05

解纷要旨

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莫某为临聘教师,为农村基础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在授课期间发生意外。为最大限度维护莫某权益,实质化解纠纷,相关职能单位积极配合,靠前开展工作,通过“访调对接”机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而非信访渠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调解专业优势,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通当事人工作。同时,针对劳动关系认定等复杂情形,立足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目标,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与人社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劳动人事仲裁委参与指导调解,减少了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一系列环节,仅用一天时间就调解成功,并且实现一次性付清工亡补助金等赔偿款,有力维护了莫某的合法权益,且无后续衍生纠纷产生,做到案结事了。

5.高某等54人与某陶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39-170 / 劳务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5-03-06

解纷要旨

本案系运用指导性案例增强释法明理公信力,促推纠纷成功调解的有益实践。本案中,高某等54名劳动者大多是农村留守老人,对其与某陶瓷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产生争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高某等人详细解读法律规定后,高某等人认为解读不够权威,不愿意听取调解员的意见,导致调解陷入僵局。这种情况下,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指导调解员通过阐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和理由,以权威、鲜活的案例引导当事人合理预估裁判结果,促成当事人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最终成功化解了涉老年人薪资纠纷。本案类案检索、释法明理的纠纷处理方式,为丰富调解手段、提升调解技巧、实质化解纠纷,打开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6.某实业公司与43名员工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86-182 / 劳动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盖州市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盖州市人民法院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中心/ 2025-03-13

解纷要旨

妥善化解劳动纠纷,既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系因企业经营困难拖欠员工工资引发的集体劳动纠纷,涉及人数多、涉及金额较大、诉讼请求繁杂、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特别是某实业公司经营困难,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直接作出判决,可能影响该公司正常运转,不利于可持续经营,被欠薪员工的合法权益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法官指导调解员迅速研判纠纷特点,确定兼顾营商环境、企业经营、劳动者权益的化解工作基调,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调解参考方案。之后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和不同诉求,分类施策,选定示范调解案件,通过多方沟通,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并以示范调解为参照,为其余纠纷高效化解提供指引,既优先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公司经营争取了喘息的时间,使纠纷化解更具法度与温度,实现双赢共赢。

7.田某与某金属密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39-183 / 劳务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丹东市元宝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5-03-13

解纷要旨

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关乎民生权益保护。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应勤恳履职,接受劳务一方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但实践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往往在实际务工过程中,对于劳务费由谁支付或应支付多少,无法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存在举证困难情况。本案中,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并未与接受劳务一方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于提供的劳务方式、劳务费结算及履行均未作出明确约定,且双方之间除劳务关系外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从现有证据情况看,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一定能作出对劳动者一方较为有利的判决。考虑到本案事实较为清晰,指导法官和调解员从法理和情理出发,通过“法院+村委+社区”多元联动调解机制,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更贴近当事人的优势以及法院专业性、权威性优势,向雇主一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实现纠纷实质化解,不仅避免“一事生多案”,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最大限度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其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8.十名合同制教师与某职业学校、某技师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86-187 / 劳动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5-03-19

解纷要旨

本案涉教师群体集体欠薪纠纷,涉及人数多、矛盾冲突激烈,处理不好,不利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且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生等相关群体的利益。为此,法院会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法院特邀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充分考虑教师诉求、学校困境、教学秩序等多方面因素,畅通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沟通渠道,形成示范性调解方案,既有效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又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缓解学校一次性支付压力,让学校能够维持正常运营,从更高层次维护教师、学生利益。此外,通过示范调解,为潜在诉讼案件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方案,促成校方与其他教师欠薪纠纷通过和解方式得到实质性化解,让教师安心教学、学校稳定运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9.马某等43名工人与某机械公司、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86-197 / 劳动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司法局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25-03-21

解纷要旨

欠薪纠纷一般具有涉及人数多、波及范围广的特点,不仅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案中,某机械公司、某科技公司共同法定代表人江某甲失联,欠薪工人哄抢公司机械设备。依照“讨薪”流程,马某等43名工人需在仲裁或诉讼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仅费时费力,且不一定能全额拿到工资和经济补偿。因此,在化解此类纠纷时,需依托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机制,发挥多部门联动化解优势,迅速找到“失联”被告,分别开展调处工作,促推集体欠薪纠纷化解在小、化解在早。同时,对于人数较多的欠薪纠纷,应当迅速研判每名劳动者具体诉求,采取“典型示范调解、多方联动化解、调后快速履行”三步法,从中选定示范调解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以示范调解方案为参照,为其他纠纷高效化解提供指引,实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效果。

10.30余名农民工与徐某、付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39-202 / 劳务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界首市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界首市总工会界首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5-03-26

解纷要旨

建工领域的劳务费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涉案企业链条较长,社会关注度高。一方面,被欠薪的农民工维权能力较弱,如不能及时化解纠纷,可能会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本案工程为政府确定的“保交房”工程,关系成百上千家庭,如果因欠付劳务费导致建设工程出现停工等问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衍生纠纷。本案中,双方对于欠薪事实没有争议,调解难点在于徐某、付某因工程款未按期拨付从而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对于此类纠纷,通过“法院+工会+劳动监察大队”联动化解,各单位共同到现场收集第一手信息资料,了解问题症结,同时发挥联合解纷的优势,分别由工会、劳动监察大队与发包方、总承包方以及农民工代表开展沟通工作,法院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在解决资金支付渠道的同时,推动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此外,对于潜在诉讼案件,按照一盘棋思路,以先行调解促推批量化解,最终实现一揽子实质化解目标,不仅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确保“保交房”工程顺利推进,助力当地百姓实现“安居梦”。

11.周某等123名农民工与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39-208 / 劳务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文昌市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文昌市人民法院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共文昌市委办公室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25-03-26

解纷要旨

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不仅关系着农民工的温饱生计,也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农民工欠薪投诉后,考虑到涉及人数较多、化解难度较大,故通过与法院等相关单位建立的联合化解机制,及时请求法院指导调解,增强纠纷化解合力。调解过程中,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职能优势,迅速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分别开展化解工作。其中,住建部门、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详细说明案涉工程进度和现状,为调解提供重要背景信息和事实根据;法院则开展释法明理,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和督促后续履行提供专业解答和法律帮助,有效打消双方顾虑。调解成功后,相关单位做好跟进指导,针对某建设公司在此次纠纷中暴露出的关键性问题,向该公司强调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重要性和拒不整改的法律后果,督促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促推“抓前端、治未病”,更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2.十余名员工与某设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86-210 / 劳动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5-03-27

解纷要旨

本案系一揽子化解集体欠薪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采取“三步走”策略,先通过人民法庭地域优势作用,争取属地党委政府支持,联系到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股东处理本案纠纷,解决找不到人的问题,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基础。之后通过由法律援助律师统一负责员工调解工作,推动调解方案快速达成。最后在调解过程中,考虑设备公司长期发展,以及员工合法权益的实现,通过设备公司股东在调解协议上进行背书,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实质履行。本案的成功化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给予设备公司盘活资产的时间,避免公司因劳动者集中批量索赔,使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较为满意。

13.高某等27人与某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39-215 / 劳务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黄山市黄山区信访局/ 2025-03-28

解纷要旨

本案系劳务欠薪引发的系列纠纷。某劳务公司系新生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劳务费,高某等人情绪激烈,并已经到信访部门反映诉求。如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兼顾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实现放水养鱼、各方多赢的效果,是调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本案化解过程中,注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对于基础事实相同、一方当事人相同的系列纠纷,尽量合并调处,避免因分别委托调解过程中调处方法不一、化解进展不平衡等问题,影响一揽子化解效果。二是检索关联案件,找准调解突破方向。调解员在调处过程中,研究涉诉企业关联案件审理结果,在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已经通过诉讼解决,且能够履行到位情况下,后续因项目工程产生的劳务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纠纷完全有可能通过调解方式一揽子化解。调解员向高某等人释明了另案判决情况及发包方的经营状况,有利于增加高某等人对某劳务公司的信心,一揽子解决因建设工程问题引发的上下游案件。三是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降低对企业影响。考虑到某劳务公司系新生企业,一刀切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不利于企业后续经营发展,且高某等人劳务报酬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本案调解中,在依法保障欠薪群体合法权益前提下,针对当事人诉前保全申请耐心做通工作,以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降到最小,从而更好保障高某等人权益及时得到实现。四是府院联动共同调解,增强解纷合力。该系列纠纷前期已由区信访部门开展调处,信访工作人员对纠纷事实较为清楚,且在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上做了大量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信息已完成初步摸排。本案调解中,调解员邀请信访工作人员参与调解,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双方当事人矛盾焦点,针对部分有过激情绪的债权人由信访工作人员单独开展情绪疏导工作,以此降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形成解纷合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14.周某等9名职工与某电力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案

D2025-161-1-490-219 / 劳动争议 / 推荐部门: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黄山市屯溪区总工会黄山市屯溪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5-04-03

解纷要旨

本案系电力企业改制后遗留的企业职工确认劳动关系及补交养老保险纠纷,涉及面广且人数较多,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搭建“法院+工会+人社”多元解纷格局,将劳动争议纠纷从刚性的“对簿公堂”转变为柔性的“诉调融合”,实现快速、高效、低成本化解。本案中,法院坚持实质化解理念,加强“法院+工会+人社”多元联动,通过法院指导调解、工会组织调解、人社部门解决补交养老保险问题,促成系列纠纷实质化解、一次性解决,并以本案化解为契机,促推该地区因企业改制后遗留职工补交养老保险问题引发的类似纠纷在源头得到化解,不仅及时修复劳动关系,有力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企业良好生产经营秩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5.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案

D2025-161-1-490-220 / 劳动争议 / 推荐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诉前调解中心/ 2025-04-11

解纷要旨

工伤处理关乎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劳动保障领域一项重要工作。本案系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劳动者生存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本的平衡,具有赔偿项目多、法律适用交叉性强等特点。在处理该类纠纷时,要做好对赔偿项目的逐一分析认定,既要严格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也要结合行业特点、企业经营状况动态调整给付方案,确保劳动者胜诉权益及时得到实现。本案中,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运用“分项量化调解法”确定双方争议焦点,为后续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之后,围绕争议焦点,邀请专家参与,及时提出专业评估意见,高效解决专业认定难题,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最终促推纠纷实质化解,不仅有效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也降低了对企业经营秩序的影响,更有力保障劳动者及时、全额、一次性拿到赔偿款,做到案结事了。

16.陈某、赵某等23人与仇某、路某等6人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39-234 / 劳务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单县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单县人民法院单县园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5-05-08

解纷要旨

薪资关系着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通常具有涉及人数多、波及范围广的特点,本案也具有此特点。被欠薪群体往往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如果不能及时化解,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双方对劳务关系、薪资数额均无异议,只是合伙人内部对合伙财产分配出现争议,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员工薪资。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审理、执行需一定期限,薪资最终到员工手中周期较长,不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开展调解工作,发挥其熟悉情况、擅做群众工作的优势。针对双方矛盾争议点,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做好释法明理,及时调整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先行支付薪资,既确保劳动者的报酬得到及时给付,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因解决本案影响另案结果,出现“一案结多案生”问题,实现了纠纷的“最优解”。

17.吴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D2025-161-1-139-235 / 劳务合同纠纷 / 推荐部门: 海丰县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海丰县人民法院海丰县总工会海丰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海丰县工商业联合会/ 2025-05-09

解纷要旨

超龄劳动者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银发打工人”的权益保障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托综治中心搭建的“一站式”解纷平台,法院会同工会、人社部门、工商联等部门分工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以及专业优势,做好前期摸底和释法明理工作,工会支持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人社部门积极协调劳资关系,工商联指导用工企业规范用工,并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通过综治中心入驻部门各自依法履职,有力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实质化解争议,让吴某及时拿到劳务报酬,实现“劳有所得”;也让老年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解决了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让吴某安心返乡、安度晚年。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