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突然逆行,绊倒在他人行李箱上,后不治而亡,家属起诉行人索赔62万。针对这起特殊的事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因为死者是老人而网开一面,而是直接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8日中午,北京西站北广场,刘某手拉行李箱经过安检后准备进站。此时,王老太突然转身,逆行而出,欲追随其子离开检票口,结果碰到刘某的行李箱,随即摔倒。

后王老太出现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3月24日,王老太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王老太去世后,其子认为行人刘某对老人摔倒存在过错,将刘某诉至法院,索赔62万余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因过错导致王老太太摔倒,刘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需以刘某具有过错作为前提。本案中,王老太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应该前去乘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而王老太太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王老太转身逆行而出时未谨慎观察周边环境,因其缺乏注意义务,导致碰到刘某的行李箱时未及时停下脚步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王老太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慢行,完全可避免碰到刘某的行李箱。

此外,从王老太太转身到碰到刘某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4秒,刘某作为正常进入检票口的旅客,无法预见王老太太会在何时转身逆行,亦无法在王老太太突然转身的几秒钟内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此时的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老太太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刘某身上。

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北京法官也做了法宣。法官写到:民法典在第一条阐释的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赫然在列。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采用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思路,彰显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本案呼唤的是国家层面的“文明”、社会层面的“自由”和个人层面的“友善”。

第一,在道德观念上,确认个人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这是正义的要求;反之,如果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之能事,在道德上无可非难,不应负侵权责任

第二,在社会价值上,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本案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枢纽场所,个人的行进自由与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衡平,过错责任则是最能达成此项任务的原则。如果人人均尽其注意义务,一般损害亦可避免,社会安全亦足以维护,个人自由也不受束缚。反之,如果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人员,则束缚了正常的个人自由,反而会减弱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导致在公共场所正常行走时人人自危的社会恶果。

上述内容,不是我瞎编的,来自北京法官的法宣稿,中国法院网当时全文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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