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理解破坏军婚罪的客观要件?
破坏军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已经结婚,包括已在政府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人,而不包括与军人仅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妻"或者"未婚夫"以及有恋爱关系的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还往往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因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正式向政府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行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破坏军婚罪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是1997年《刑法》对破坏军婚罪所作的重要补充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法律保护,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国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成本款规定的强奸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如企事业单位领导利用其负责人事调动、工资分配的权力,利用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等。
2.必须使用了胁迫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对现役军人的妻子进行威胁、恫吓,迫使其同意与自己发生两性关系,如以辞退、开除、揭发现役军人妻子的隐私相威胁,利用现役军人的妻子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
3.奸淫的对象只能是现役军人的妻子。
相较于《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的事实也认定为犯罪行为,体现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另外,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人,如果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或者受欺骗不知道对方结婚的,不能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结婚的,不能成立破坏军婚罪。但是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可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