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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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与冲突。

如果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案外人以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系其错误汇款,其系该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

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该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其系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一、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在银行执行了汇款人意图的情况下,即发生资金交付的效力,货币合法转入产生的民事权利由账户所有人享有,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即使错误汇款确属事实,对于汇款人而言,错误汇款的法律后果是其对汇入款项账户所有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该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无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三、案外人虽然不能以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但如果案外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系错误汇款的,其可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等。

虽然一般情况下案外人以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为由难以排除强制执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存在排除的可能性。

一、款项未与账户内其他资金混同且未被被执行人实际控制

当案外人误汇的款项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若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且款项未与账户内原有资金混合,被执行人无法对该款项进行实际控制、支配,那么案外人对该款项的权益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某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丙的账户,冻结时账户内资金为零,案外人丁随后误将一笔款项汇入该账户,此时该款项因账户冻结及未混同的状态,具有特定性,丁对该款项的实体权益有可能得到法院认可,从而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例中也支持了这种观点,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即使款项进入被执行人账户,若满足未被控制支配且未混同的条件,案外人对该款项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存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金质押,特定账户内的资金在符合相关规定时,其权属认定不适用一般的 “占有即所有” 原则。

在破产程序中,对于案外人误汇至破产企业账户的款项,如果符合相关取回权的规定,案外人也有可能取回款项,排除强制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案外人以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难以排除强制执行。但在款项未混同且未被被执行人控制,或存在明确法律规定等特殊情形下,案外人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排除对误汇款项的强制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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