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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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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构成要件是:

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通许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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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

“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

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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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成立。如果事前有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通许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通许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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