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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我以前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可能是做梦吧,幻想过自己一个人到市政府门口去示威,示威的诉求和理由也记不太清楚了,可能是请求将6月15日纳入国家法定假期吧。

基于能自己做,就尽量不麻烦别人的朴素想法,我就研究了一下公民一人示威的可行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为了保障这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公民,如果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想法,向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愉快地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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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安机关不受理公民个人申请 集会、游行、示威,文件如下。

公安部关于公民申请个人集会游行示威 如何处置的批复

(公复字〔2007〕7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公民申请个人集会游行示威如何处置的请示》(津公治〔2007〕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公民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公民申请个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2007年12月14日

这个文件有没有道理?

我当时就觉得毫无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从法条文本来看,集会肯定是需要多人,游行需要“列队行进”,那也得多人,但是示威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多人啊,难道一个人就不可以示威了吗?

尽管法条中说:“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但是,以一种方式表达共同意愿,并不等于要多人一起采用这种方式,才能表达共同意愿。

例如,有很多人都希望国家立法将6月15日纳入法定假期,这一共同意愿在网上以各种方式表达。

那么,我申请一人示威, 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表达这一“共同意愿”,支持、声援大家的要求,又有什么问题呢?

归根结底,还是对“共同意愿”的理解存在偏差。

公安部的批复,更是加剧了这一偏差。

我当时就认为,对于法律中出现的词语的释意,法律并没有赋予公安部门进行解释的权力。

“共同意愿”是否必须多人共同示威才能表达?

一人示威能否表达“共同意愿”?

这些问题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才更符合程序规定。

我当时为了解释这个问题,还专门查询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一个判例。

2011年,澳门有一个哥们以一个表达意愿向澳门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提出示威申请,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于 2011年5月25日作出批示,要求示威要由三名发起者签署,该哥们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5月30日,法院(法官:利馬、岑浩辉、朱健)作出裁决:

《基本法》第27条规定:“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並沒有将示威权限定由起码一定數目,如三人以上來行使,因此,普通法律不能作出这种限定。在符合法律解释規則的前提下,对普通法律的解释应以与《基本法》相一致的解释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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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以为,这件事情也就是一次法律推演而已。

没想到,竟然有人因为付诸实践,并且还向我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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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我惊讶的,还不是他将我的法律推演变为现实,是他的年龄!

这位让我敬佩的法律实践者,竟然才是个才刚满18周岁的年轻人!

我们的年轻人,能在刚成年以后就愿意为实现宪法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而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抗争,这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事情。

国家还是有希望的。

法治还是有希望的。

让我们一起再回顾一下梁启超先生的《少年中国说》: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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