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南阳冀廷梅等人涉黑一案,淅川县法院于2025年2月8日对此案作出分案决定,将冀廷梅等人涉黑一案中认罪认罚的13位当事人进行分案审理。尽管包括冀廷梅的儿子毕祺祺法官在内的多位辩护人都曾持续向河南、南阳、淅川三级法检反映本案分案违法问题,淅川法院仍决定于2025年4月9日上午9时进行分案庭审。
对于分案庭审,虽然辩护律师一直有异议,但外界还是有不少人对淅川法院的分案抱有善意理解,认为淅川法院至少会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分案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的规定。
但直到昨天,淅川法院的一系列表现就象锋利的锯齿一样,终于彻底粉碎了大家对淅川法院会依法审理分案的一厢情愿的幻想。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4月17日至4月18日,叶小珊律师等多位分案的辩护人在庭下多次向合议庭申请主体案体的被告人出庭接受发问,并表示法院从看守所提人需要时间,建议对目前已发问的分案被告人笔录先进行质证,以保障庭审效率。合议庭表示会对这个问题进行好好合议。4月18日上午刚开庭,辩护人向合议庭询问问题的合议结果,合议庭表示,等到对已发问的被告人笔录质证后再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后再说,下午终于等到已发问的被告人笔录质证完,没想到合议庭直接要求公诉人宣读从未接受过发问的主案被告人孟相林等人的笔录,要求辩护人对笔录进行质证,这完全绕过辩护人发问的环节。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核心职责,是通过发问、质证揭示证据矛盾,推动法庭查明事实。而对于被告人的发问,是对被告人笔录进行质证的前提。否则,连被告人本人都没有表态,辩护人如何就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面对合议庭的违法决定,叶小珊律师等辩护人提出了异议,对辩护人的异议,合议庭忽悠辩护人说,先出示主案被告人的笔录,质证完毕之后辩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合议庭到时再确定是否有必要以及决定哪些人出庭。这完全就是一再哄着辩护人把庭开完的节奏,辩护人当场要求对合议庭的决定提出复议,被合议庭蛮横拒绝了,辩护人提出异议以及申请回避,也不准许,而且在辩护人提出提出异议时,坐在视频旁听室的我,突然听到白云院长大喊:关闭辩护人的话筒!
叶小珊律师话筒被关闭之后,她继续提出异议,要求合议应先传唤主案被告人到庭接受发问后,才能对他们的笔录进行质证。
可此时的合议庭一意孤行我行我素,铁了心要把案件强推下去,不听也不许辩护人提出异议,而且还对提出异议的叶小珊律师进行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这份处罚决定书,彻底粉碎了我们认为淅川法院会依法审理的美好幻想。
02
淅川县法院的处罚决定明确:“2025年4月18日庭审期间,法庭已明示对已分案另行审理的被告人到庭对质问题,待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示证、质证完毕后,由合议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已分案的被告人到庭对质和由哪些被告人到庭对质后”,可如果不传唤另行审理的被告人到庭接受辩护人的发问,辩护人根本不可能有效行使质证权。
办过刑案的都知道,被告人供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被告人如果受到办案人人员的威胁、恐吓或者说是刑讯逼供,被告人会做出不真实不客观的供述,而庭上对被告人的发问是还原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环节。
事实上,经过两个星期的审理,就目前已经查明的情况,分案的被告人确实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公诉人还当庭出示笔录证明其中一名被告人不发案发现场。而证明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有预谋有纠集的证据,则是主案被告人的笔录,而那些被告人基本上都不认罪,辩护人亦提出排非申请。在此情况下,合议庭不仅未保障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权,反而强行推进庭审,宣读未到庭的被告人的笔录。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淅川法院合议庭的违法庭审,
当律师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甚至申请回避时,合议庭不仅不予理会,还直接关掉话筒、禁止发言,最终以通过对叶小珊律师的罚款压制辩护人的异议。
叶小珊律师的异议行为属于依法行使辩护权,合议庭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暴露了合议庭对律师辩护空间的挤压。
03
淅川法院开庭的这段时间,审辩冲突不断,核心矛盾在于,淅川法院通过违法分案制造了“证据黑箱”。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分案审理不得剥夺被告人的质证权,然而,本案中主案被告人的笔录被用作定罪关键证据,但其本人既未出庭,辩护意见也未向分案辩护人公开。这种用分案割裂证据链的做法,直接导致分案辩护人无法针对证言矛盾进行有效质证,实质上架空了“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的法定原则。
我一直认为淅川法院对冀廷梅案的分案审理非常的荒谬且离谱,起诉书指控的是共同犯罪,而分案的这些被告人都是认罪认罚的从犯,主案都没有开庭审理,先审从犯,而且你先开庭审从犯也罢了,还不让主案的被告人到庭,导致他们供述的真实性完全无法验证,我就想问,这种审理怎么能把案件的事实审清楚?
淅川法院从对辩护人“关话筒”到“罚款”等系列做法,每一步操作都在向外界传递一个信号:我们不想查明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