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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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微信群已成为人们社交、工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如果在微信群侮辱、诽谤、污蔑、贬损他人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院在其指导案例《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中明确: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院认为,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赵敏在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赵敏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兰世达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晓兰个人及兰世达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敏的损害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敏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因本案为最高院指导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此后类似案例将会参照此案进行判决。

周军律师提醒,当在微信群中遭遇他人侮辱、诽谤、污蔑、贬损时,当事人要及时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保存群内聊天记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若有其他群成员知晓情况,也可请求其提供证人证言,侵权行为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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