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其分配问题一直是农村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宅基地的申请和分配问题愈发复杂,尤其是对户籍临时迁出又迁入居民来说,宅基地分配的不公现象尤为突出。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与村民身份是不一样的。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身份的区别
在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身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是指户籍在本村,依靠集体土地生产生活,收入依赖土地收益,申请宅基地是作为生活保障的群体。而村民的范围则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长时间居住在本村且履行集体义务的外来人员。因此,村民并不一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对于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要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类似年底分红等权益,需要经过召开村民大会、多数村民表决同意的方式。
同时,户籍在本村并不意味着自动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2005年《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规定:“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缴纳公共积累……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规定表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并非仅仅依赖于户籍,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二、宅基地审批的程序
根据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首先,农户需要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过村民小组的讨论和公示后,提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乡镇政府审批。这一过程中,宅基地的申请需要经过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多重审查,审批时间较长,在此过程中容易出现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现象。
在审批手续方面,通常由乡镇、街道设立审核窗口,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基层农业农村办、国土所、城建办、执法大队等各自按照职责进行审查,最后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批。由于乡镇、街道对农户申请宅基地的资料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缺乏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容易出现审批漏洞,导致该批的没批、不该批的却批了。
三、宅基地分配中的争议
1.什么是“户”?这是关键问题。有人认为年满18周岁就是自然分户,有人认为结婚就算自然分户,也有人认为只要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就算分户。什么是“户”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户”可以理解为“农村自然户”,而有的地方则认为是“家庭承包经营户”。这种定义上的模糊导致了许多问题,尤其在拆迁计算户籍人口数时。
2. 外嫁女与宅基地问题。在农村,成年男性结婚后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而女性婚后则往往被视为随夫居住,难以独立申请宅基地。然而,既然男女平等,如果女性婚后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申请宅基地,婚后相当于一户拥有两处宅基地,这与一户一宅的规定相悖。
3. 土地资源短缺与未批先建。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短缺,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难度越来越大。即便符合条件,农户也很难短时间内获得批复。为了满足住房需求或多获得拆迁补偿,容易出现“未批先建”的情况。此外,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也常见报端。
4. 小产权房交易与继承问题。农村私下的小产权房交易仍然存在,农户房屋私下买卖行为屡见不鲜,形成了跨区域的一户多宅现象。此外,宅基地和附着在其上的房屋是农户世代相传的财产,许多村民的住宅来自于祖辈遗留下来的财产。子女成家后符合条件分户建房,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房屋及其依附的宅基地由子女继承,这也导致了一户多宅现象的形成。
宅基地分配问题涉及户籍、权益、性别平等、土地资源等多个方面,其复杂性不言而喻。当前,宅基地分配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申请和分配程序的不透明、审批漏洞、一户一宅政策的执行难题以及外嫁女权益等问题上。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还需要加强基层治理,确保宅基地分配的公平与透明。同时,针对户籍因上学临时迁出的年轻人群体,应当制定更加灵活的政策,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户籍问题而失去宅基地申请资格。
宅基地不仅是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更是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宅基地资源,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