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立功,其权限和审批情况,会因对象和职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就拿三等功来说,审批单位可能是团级,也可能是军级,原因就在于对象不同。但营级单位是不能批准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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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普通战士立功,三等功由团级单位审批,二等功由师级单位审批(这里的师级也涵盖副师级单位的旅级),一等功则由军级单位审批。像我以前在西藏时,我们宣传科有两名战时报道员立二等功,旅级单位就能审批,操作起来相对容易。

但要是干部立功,情况就不一样了。干部立三等功需师级单位审批,如果想立二等功,那就得军级单位批准,难度明显增大。以我个人为例,我立过三个三等功,其中一个是由旅政治部(正团级单位)批准的,另外两个分别是由军校(副军级单位)和军区政治部(副军级单位)批准的。

这说明了什么呢?它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大家忽视的情况:奖励权限指的是上限,而非下限。也就是说,下级单位能给某人记功,上级单位自然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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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简单例子,团级单位能批准战士立三等功,上级单位当然也能批准。连队能给战士记嘉奖,军委同样也可以给战士记嘉奖,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并非三等功或嘉奖就到不了军委层面,军委也能给个人记三等功。就像我当时还是军校学员,按常理学员类似士兵,本不需要军级单位记三等功,但副军级单位还是给我记了三等功,这就体现了上限和下限的区别。

然而,由于不同人员所属单位不同,最终获得的奖励情况也有所不同。同样是三等功,很多战士可能是团级单位批准,最多也就是师级单位批准。

比如我们以前军区后勤部装备部是正师级单位,军区后勤部是正师级单位,其下属的司令部、政治部又是副师级单位,这些单位批的三等功,就是副师级或正师级单位批准的。

现在一些战友说有这样一个待遇规定: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的三等功,退休后可增加5%的退休金。这个规定出自较早的文件,好像是80年代的,不过有些地方执行了,有些地方却没执行,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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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在大家会觉得,如果一直在团级单位当兵,三等功就只能由团级单位批准。但如果有同期战士在军区政治部当兵,他的三等功就可能由军区政治部(军级单位)批准。同样是当兵,服役单位不同,批准立功的单位级别就可能不一样。

像我,作为军区正营职干事时,军区政治部(副军级单位)给我批了三等功;而我在旅里担任副营职宣传科副科长时,旅政治部(正团级单位)给我批了三等功。这样就导致同一个人在不同地方服役,批准立功的单位级别不同。

总之,这似乎是个不太好解决的问题。对于三等功相应的退休物质待遇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按照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才能享受5%退休金增加的规定,那些一直在师团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获得这种待遇的机会就很少,除非有特殊情况,上级单位才会给下级单位的某个人批准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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