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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曾在某公司1(即快手)担任社交客户端中心负责人一职,因岗位涉密,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多份协议,明确了其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2023 年 6 月 15 日,王某离职,并于离职前签署《员工知情同意书》,确认收到《竞业限制义务启动告知函》,其中明确竞业限制期限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共 6 个月,补偿金标准为每月税前 39326.63 元。协议还明确约定了就业报告义务及违约责任。

在竞业限制期间,某公司1发现王某多次在工作日期间进入被列为竞争公司之一的某公司2集团(系字节跳动关联企业)办公区,并提交了相关视频证据。

王某虽辩称处理私人事务,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王某同时提交了与第三方公司(北京奥达维生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主张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法院未予采信。

此前仲裁机构裁定王某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19663.32 元,并支付违约金 708602 元。

后双方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返还补偿金,并酌情判定违约金为 943839.12 元。

王某与某公司1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请求。

法院最终认定《竞业限制义务启动告知函》合法有效,王某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义务,返还补偿金与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成立。

以下为《裁决文书》,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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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某公司1

王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王某无需向某公司1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19663.32 元,无需向某公司1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943839.12 元。

事实及理由:

一、王某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二、某公司1未按合同约定要求王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且没有足额支付补偿金。

三、某公司1在启动告知函中单方修改条款加重王某违约责任,该变更无效。、

四、即使认定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应在上述第三项违约责任基础上进行大幅调低。

某公司1辩称:

不同意王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王某违反了双方明确约定的义务,双方签署的多份协议中均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王某多次进出某公司2公司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某公司1不存在不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对于违约金的金额双方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且王某在某公司1在职时间长且严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某公司1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王某向某公司1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3146130 元。

事实及理由:

竞业限制期间,某公司1按月足额支付了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王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竞对企业,严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金额支付违约金。

王某辩称:不同意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王某无需向某公司1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19663.32 元;

2、判令王某无需向某公司1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708602 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王某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入职某公司1,任社交客户端中心负责人岗位;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保密协议补充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三个协议中均约定王某所在岗位为涉密岗位或乙方(王某)在甲方(某公司1)工作期间可能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乙方王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将由甲方某公司1另行书面通知,甲方若未给出书面通知的,则竞业限制期限至乙方离职之日起12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乙方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乙方离职后应按时提交第3.5款中列明的材料,若未能按要求提材料的,甲方有权暂缓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但乙方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甲方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违约期间甲方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竞业限制期间内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 5 倍;附件竞争公司名单包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单位。

王某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离职,离职前日收到某公司1的“竞业限制义务启动告知函”,该函内容如下:“……鉴于您在快手担任社交客户端中心负责人岗位……您与快手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解除/终止……您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期限自 2023 年 6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共计 6 个月。

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快手将按照约定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税前每月人民币(小写)39326.63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万玖千叁佰贰拾陆元陆角三分整)……五、为履行约定的就业报告义务,您需在每月 10 日前向快手提供以下文件:(一)如已就业或创业,以下材料均需提供1.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须体现岗位、入职时间、单位公章;2.社保缴纳记录,离职后至今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3.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须体现个税扣缴义务人……如您怠于履行向快手告知您的就业或任职情况,或未按协议约定提交证明文件,成立竞业限制违约行为;2.快手有权暂停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您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您无权以快手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提出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七、竞业限制期限内,您若违反任何关于竞业限制事宜相关约定的,快手有权立即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要求您同时承担以下各项违约责任(二)向快手全额返还已向您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以税前数额为准);(三)向快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您离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十二个月税前收入总额的两倍;如您在快手连续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则以您离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税前收入数额乘以二十四(*24),按此计算得出的数额作为违约金标准附: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您不得加入或者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形式进行合作的竞争单位名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某公司2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单位备注为“今日头条、某公司2、激萌、头条广告、字节游戏、朝夕光年、TTShop……”。

王某签署了《员工知情同意书》,确认其已收到《竞业限制义务启动告知函》,明确同意、遵守并严格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启动告知函》内容,并对其中所有条款的内容认识清楚,正确理解无误。

根据某公司1提交的收入汇总表显示,王某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间应发工资(包含 2022 年按月份折算的年度绩效奖金)合计 1489939.44 元,王某认可实发数额和代扣代缴数额。

王某已收到某公司1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税后 19663.3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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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1主张王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某公司2集团”,且未履行就业报告义务,并且违反了不招揽义务。

某公司1提交的视频光盘及部分视频截图、数据保全证书显示有 2023 年 8 月 8 日至 15 日工作日期间大钟寺地铁站至某公司2办公区的过程,在视频中清晰可见有某公司2集团标志及办公区循环播放要求出示工卡的广播。

王某认可视频中的被拍摄对象系其本人,拍摄内容包含地铁站,但其表示具体的出行日期、目的地均无法确认。

对于视频中出现的某公司2集团标志,其表示系处理私人事务,具体事务无法明确。王某主张其竞业限制期内入职北京奥达维生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王某提交了与北京奥达维生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予以证明。某公司1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社保缴费记录不持异议。

某公司1以要求王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4]第6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1、王某返还某公司1竞业限制补偿金 19663.32 元;

2、王某支付某公司1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708602 元;

3、驳回某公司1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与某公司1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起诉在先。

一审法院认为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1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保密协议补充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均约定王某所在岗位为涉密岗位或可能会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加之,王某确在某公司1担任社交客户端中心负责人,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对于王某所持其不符合竞业限制义务主体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无法采纳。

其次,王某主张其所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与《竞业限制义务启动告知函》约定不一致,然而,王某所签署的《员工知情同意书》已明确其已收到《竞业限制义务启动告知函》,且对该告知函表示同意,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义务启动告知函》系双方在王某离职时就王某之竞业限制期限、补偿金、违约金等条款达成一致之合意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进而,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形。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某公司1提交的视频光盘及部分视频截图、数据保全证书显示王某在工作日期间多次进入某公司2办公区,且该办公区外循环播放有出示工卡的广播。虽王某提交了与案外公司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予以证明,但其对于前述视频中拍摄的目的地以及其前往某公司2办公区的目的、从事的事务,均未做出合理说明。

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王某进入某公司2集团办公区并非出于私人事务目的,从而采信某公司1之主张确认王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确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

现某公司1已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王某应予以返还,从而一审法院确认王某应向某公司1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19663.32 元。

王某还应向某公司1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考虑王某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1与王某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数额过高,具体数额一审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某公司1竞业限制补偿金 19663.32 元;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某公司1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943839.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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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法院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围绕王某和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进行,王某和某公司1未提出上诉的,法院不予审理。

关于王某是否应向某公司1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竞业限制义务启动告知函》系双方在王某离职时就王某之竞业限制期限、补偿金、违约金等条款达成一致之合意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某公司1提交的视频光盘及部分视频截图、数据保全证书显示王某在工作日期间多次进入某公司2办公区,且该办公区外循环播放有出示工卡的广播,而王某均未做出合理说明。一审法院据此采信某公司1之主张确认王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并确认王某应向某公司1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19663.32 元正确,法院予以维持。王某关于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某公司1未按合同约定要求王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未足额支付补偿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一审法院考虑王某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等因素,认为某公司1与王某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判定王某支付某公司1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943839.12 元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王某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大幅调低及某公司1关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金额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法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王某和某公司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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