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怎么办?让我们走进今天的“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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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好某先食品公司与罗某、欧某食品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罗某需对欧某食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好某先食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发现罗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判决作出前,罗某便与妻子王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无偿归王某所有。

好某先食品公司认为罗某、王某此举损害其债权实现,于是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二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王某所有的行为,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且在事实上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导致不能执行罗某享有的案涉房屋份额,好某先食品公司从知晓二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撤销并未超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因此,其主张应当得到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罗某、王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王某单独所有的约定。

法官说法

财产所有权人虽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不能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而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依法及时履行自己应负的债务,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而损人利己。

离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但是财产部分,本质上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应受撤销权的制约。债权人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责任人,要随时关注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在发现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不当处分自身财产行为时,应及时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文稿|唐桔

编辑|廖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