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孙(14岁)和小朱(14岁)均系商丘某学校学生。课间活动时,小朱抬臂挥动羽毛球拍时,球拍与恰巧路过的小孙发生触碰,致使小孙牙齿折断。小孙伤情诊断为牙体缺损,治疗费、检查费等支出共计6837.51元。经小孙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所对其伤情作出评定,鉴定意见认定其伤情构不成伤残级别,约需要7天护理期限、30天营养期限,小孙外伤需进行义齿修复治疗,约需要9000元。另小孙支出鉴定费2500元。学校为在校学生购买了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4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因各方关于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小孙将学校、保险公司、小朱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学校、小朱、小孙各承担80%、10%、10%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孙各项损失共计16715.7元;小朱及其父母赔偿小孙各项损失共计2047.46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在课间打羽毛球体育活动时因双方观察不周出现事故,导致小孙受伤,但并无伤害的主观故意。小朱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儿童年龄、事故经过及过错程度,酌定小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孙自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陈辰认为,本案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作了正确认定,划清了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在校的未成年儿童,课间进行适量活动和放松是必要的,有利于儿童身心发育,在活动时学校对于学生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学生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时责任如何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值得一提的是,为防范校园意外风险,家长、学校可以为未成年人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家校携手、家园共育,为未成年人的平安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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