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3月25日在大同中院开庭,男方坚持无罪辩护,女方没有出庭,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判。
但这件从2023年8月起在网上持续争论了一年多的话题,如今又再一次成为热烈讨论的焦点。
依然是两种相持不下的观点争论不休,大致也可以认为是女性观点和男性观点的交锋。
涉案卧室桌上摆放的一对情侣水杯
一种认为是女方贪财。因为男方“事后”不答应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于是女方报警“诬告”男方强奸,是“捞女”。
这一派观点以男性居多,他们大多数认为订婚之后发生性行为很正常,所以不仅认为女方贪财,甚至怀疑女方涉嫌“婚骗”。
一种认为男方就是犯罪。女方收了彩礼并不等于就要献出身体,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是“渣男”。
这一派观点当然以女性居多,他们的观点是订婚并不等于就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就算是结婚了,性生活也一定是在女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而通过二审后的一些媒体报道,被告男方似乎已经将庭辩的重点从“女方是否自愿”变成了“双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性关系”。
如果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那所谓的强奸案是不是就不存在了?
①
我们先来说几个关键点。
两个人通过婚介所相亲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继而谈婚论嫁。
两家商量妥当,于是举行订婚宴。男方家买了金戒指,也给了一半彩礼,并且承诺结婚一年后房本上加女方的名字。
签了协议,按了手印,按部就班,顺理成章,两家一看都没问题,大家高高兴兴喝酒庆祝,然后准备结婚。
别看现在的县城一般也都被称作了城市,但县城的社会伦理观念和农村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订了婚,基本上就等于向亲戚朋友宣布这一对是夫妻了。
订婚宴第二天是回门宴,都已经是准夫妻了,这个时候两家应该还是高高兴兴和和气气地吃饭喝酒。
但是回门宴之后,准夫妻俩一起到男方家准备的婚房休息,这下就出事了。
大概率男方认为,咱俩既然都已经订婚了,那就等于夫妻名分已定,那啥一下岂不是名正言顺嘛。
不知道是不是趁着喜悦和酒兴,反正下午在婚房里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从媒体报道“女方处女膜未见破裂”来看,女方应该是比较传统和保守的。一个24岁的大姑娘,也上过大学,但是没有发生过性行为,这在当今社会中不是很常见。
阳高县法院一审判决和答记者问的内容显示,“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女方拒绝,女方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男方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毫无疑问,双方有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是庭辩的焦点之一。
男方母亲在一审开庭前接受采访时也说过:“我儿子也是初次性生活,两人根本就没有发生成。但就这样说了一句,检察院就说你儿子都默认了。”
2024年1月29日,“封面新闻”报道男方母亲接受采访说,当天晚上她儿子回家找她要房产证,说“我们发生那事了,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
按照男方母亲两次接受采访的说法,你认为他们有没有发生性行为呢?
事发当天的电梯监控画面,男女双方拥抱在一起。
男方在上诉状中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
案卷中女方称,两人原本在两张床上,后被强行脱下衣服,过程中她一只手被按着,没有其他殴打和威胁行为,期间感到下体疼痛,事后为逃离现场实施了点燃窗帘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我的观点是,男方试图和女方发生性行为,并且是在女方非自愿的情况下。
女方不愿意,男方还是要强行办他认为该办的事,但由于两人都没有经验,并且是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所以这事应该办的不是很成功,但至少有过插入的动作。
也正是因为女方非自愿,才有了她事后的激烈反应:
“事后,女方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男方强行拖拽回房内。”
你要说女方是自愿,那为什么又说事没有办成呢?
你要说女方自愿、事后索要彩礼和要求房本加名字但男方不愿意,并以火烧柜子和窗帘的行为来表示不满,那你事到底办没办成呢?
②
从5月2日案情发生,到5月5日男方被警方刑事拘留,中间一共有三天的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又为什么事情会闹成今天这样的结果呢?
二审庭审结束后,多家媒体都披露了很多案件的细节,其中就包括从案发到男方被带走这段时间内,男女双方两个家庭之间的协商、拉锯、妥协、坚持。
也正是这些案件细节的曝光,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这两个家庭,在处理这件事的想法和态度上有多么的荒唐。
婚房里的事情发生后,女方和她的母亲,以及男方三人一起在车上商量事情的处理方案,男方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了当时的场景。
大河报的报道说,根据男方母亲提供的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显示,女方母亲认为男方的行为伤害了自己女儿,应尽快给予女儿“名分”,双方尽快登记结婚,并将订婚时男方承诺的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姓名及剩余彩礼提前兑现。
华商报的文章也提到了这个细节:男方母亲告诉记者,“她母亲给我儿子说,‘回去跟你家人商量一下,你们不该发生的也发生了,该结婚发生的你提前得到了,你就要说话算数,把结婚证领了,房本加上名字,卖完下一批猪把后面的彩礼拿过来。”
女儿被人强奸了,母亲第一时间想到的竟然不是报警去维护女儿,而是先收彩礼,然后要求他们赶紧登记结婚,这是一个正常的母亲能干得出来的事吗?
是财迷,还是漠视女儿的权利?只要男方家把彩礼给了,把房本加了女方名字,女儿被强奸的事情就可以算了?
但是也不要过于惊诧,这种事情能发生,必定是有社会基础的。
涉案事发的房屋
之前我就说了,虽然是县城,但社会伦理观念和农村并没有什么区别,我相信现在的大城市中也会有这样的观念存在。
我小时候(二十多年前)听说过一件类似的事。村里的某个男青年强奸了同村的女孩,当天晚上,男青年的父亲和几个叔伯一起去女孩家里赔礼道歉,并商量怎么善后。
他们达成的第一个共识是,既然这事已经发生了,那被强奸的女孩名声也坏了,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外说他们本来就有了婚约,准小两口之间闹点这样那样的事不值得乱七八糟地说道。
第二个共识是,男青年家要补偿给女孩家一笔钱,一是给女孩置办嫁妆,二是作为女孩的补偿,三就是彩礼。
我虽然记不清这笔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但肯定不是一笔小数。但男青年家应该确实是拿不出来,于是女孩家报警,接下来就是男青年被带走、判刑、坐牢。
继续说回“订婚强奸案”。
其实,如果当时这事就按女方母亲的要求办了,或许小两口也有可能会生活在一起,并且不一定会不幸福。
(请注意,我这里是就事论事,并不是支持强奸,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那就是你对,不杠。)
2024年1月,女方母亲在接受“大风新闻”采访时也说过同样的话。“5月2日案发后在男方车上,她与女儿跟男方某进行了沟通,‘他说他回去跟父母商量,把那一部分彩礼给拿过来。他已经把她强暴了,给她个名分’。”
这个时候在所有当事人看来,强奸什么的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要赶紧给女方一个“名分”,这样的话强奸就变成了正常的夫妻生活,和我前面讲的那个故事如出一辙。
这才有了男方回家找母亲要房产证,并告诉母亲说“我们发生那事了,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
女方母亲给男方答复的最后时间是当天晚上的十点钟。
涉案房屋内被点燃的窗帘,烧损处已被男方母亲裁下丢弃
时间一到,女方母亲见男方没有回应,于是打电话询问,男方说不同意她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不打算解决此事(来源同前述女方母亲接受“大风新闻”采访)。
男方母亲甚至在电话里对女方母亲说,“我就说他们两个已经订婚了,发生这种事它也正常吧。她就说不行,我说姐你说这咋办?她说不行的话,我就报警了。”(2025年3月25日“大河报”的报道)
根深蒂固的伦理思想,没有法律意识的传统观念。
男方母亲认为准夫妻之间这事正常,哪怕是“强奸”那也不犯法;女方母亲的意思则是,只要补齐了彩礼,然后房本加了女儿的名字,那强奸的事情就可以当没发生过,小两口该结婚结婚,该过日子过日子。
不得不说,这两个妈是一个比一个奇葩。
男方母亲拒绝了女方的要求,当天晚上10点50分,女方电话报警。
③
事情发生之后,不管是女方当天下午在婚房里就提出要求,还是女方母亲在得知事情之后找男方家提出要求,总之女方家的态度就是:
首先要把剩下的彩礼给了(有多少就先给多少,不够的后补)、把婚房加上女方名字,然后两个人就赶紧登记结婚,男方要是不同意那就报警告他强奸。
当晚民警打电话给男方母亲询问了情况,但没有马上立案,而是给了双方缓冲处理的时间。
5月3日,女方的哥哥来到男方家里继续协商,这时候女方家已经撤销了头天晚上的报警,但男方母亲依然不同意,于是协商未果。
5月4日,女方前往派出所线下报案,民警电话传唤男方接受调查,他母亲陪同一起前往。
这个时候警方依然没有立案,但明确告知男方母亲,如果刑事立案的话,她儿子将毫无疑问会面临牢狱之灾。
男方母亲这才开始重视起来,不但答应了女方的要求,并且在民警和婚介所媒人的见证下,向女方写了一张彩礼(8.8万元)和购买衣物(6.6万元)的“欠条”,以及两张承诺在房本加上女方名字的保证书。
而从5月2日晚上开始,两个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其实已经变成了“工具人”,几乎所有的沟通和决策都和他们无关,他们各自的母亲几乎包办了一切。
为什么男方母亲在两天的时间里都不愿意答应女方家的要求呢?
因为互相之间不熟悉,不够信任,男方母亲也曾表示“对女方家庭心存疑虑”。
当事双方是在2月份通过婚介所认识的,谈了不到3个月恋爱就决定要结婚,然后谈彩礼,谈婚房,还在订婚宴上签了协议,整个过程看起来感觉就像是一场交易。
这个时候女方提出来要提前给彩礼、提前在房本上加名字,男方母亲就疑惑了,这不昨天刚刚给的10万彩礼,然后还签了协议吗?
她压根就没有去细想女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要求,也压根就没有意识到他的儿子干了一件可能涉及到犯罪的事。
认知决定思维,思维决定行动。如果男方母亲当时答应了女方家的要求,那么这件事就不会被讨论得这样长久和激烈,也就仅仅只是他们两家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小“事故”而已。
那这么处理行不行、合不合法呢?
合法不合法不好说,但真要按照这样的方式去操作肯定行。只要女方谅解并撤案,“民不告,官不究”,男方自然就没事了,该给钱给钱,该加名字加名字,该结婚结婚。
更何况,两人本来就是准夫妻,并且警方当时根本就还没有进入刑事立案程序,而是一再试图调解。
男方母亲说女方留在婚房内的“胸罩”实为眼罩
既然答应了女方家的要求,那为什么男方最终还是被刑拘并立案了呢?
还是因为协商未果,或者说女方家认为她们得不到想要的保障。
一位办案民警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说,事发后想要给双方调解,调解完就不立案了,“结果他们(男方)家人有问题”。
华商报2023年8月20日的文章说,这位民警称这是男方父母空许愿。
“只写了个保证书,说第二天(5月5日)12点之前把这个(加名)写了就完了。人家报案以后,我们也有立案的时间,算立案时间的,我就说你们就赶快给人家写上名字,争取在我们立案之前把这事解决了。是这样子的,结果他们家人没给人家弄。”
一审法院的通报也提到了事发之后的调解情况:
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
答应给的彩礼钱和衣服钱是一张欠条,答应房本上加名字但没有办、房本也被女儿“带去了北京”等着送回来。
女方认为男方不珍惜她,于是要求立案,男方留置变刑拘。
④
大家都在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我根据网上大家的讨论,总结了以下几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男方表示继续申诉,但判决会生效,男方要从看守所转移到监狱关押。
第二种,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从头开始,男方在看守所继续羁押。
第三种,二审法院判决“强奸未遂”,男方的刑期以及是否有缓刑的可能,那得等到法院宣判我们才能知道。
也有人说存在第四种情形,那就是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女方谅解并撤诉,两人登记结婚,然后举行婚礼。
但男方家此前曾表示“已无调解空间”,并且事情已经闹到这个份上了,这种情形几乎没有存在的可能。
男方母亲在接受采访时曾坚定地表示:“儿子回来,我随时迎接,但要判他缓刑,这我们不能接受,我们坚持无罪”。
连缓刑都不接受,这事还真不好下定论了。
男方母亲在二审开庭前接受媒体采访
“回归争议的根本,让伦理的归伦理、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这是微博账号“山西订婚父亲”(认证为“山西大同订婚事件当事男方家属”)3月21日在微博一篇帖文中的话。
我阅读了一下这个微博账号的内容,标题严谨,逻辑缜密,行文流畅,语言工整。
真是好文笔!
3月25日庭审结束后,“山西订婚父亲”发帖说: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也表明“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但马上就有网友补充了华商报当天对案件报道的细节:
警方获得的检测结果为,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DNA型;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提出的人精斑与男方基因型相同;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这招应该叫“避重就轻”。
另外,“山西订婚父亲”的帖子中还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还了解到,女方在婚介所还有另外至少两次相亲记录,这其中是否有隐情?我们恳请法院能够深入调查。”
女方无论有多少次相亲记录,这跟你儿子是否涉嫌强奸有什么关系?是不是想暗示大家,女方可能有以相亲为名骗取彩礼财物的意思呢?
如果我还是没有理解错的话,这招应该叫“移花接木”。
2023年12月25日一审宣判后,法院曾就一些网络传言进行了澄清:
经相关部门查证,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
无风也起浪,平地有惊雷,这些无中生有的事也能在网上传播,咱们网民也是真够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