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李宇琛

最近,浙江温州苍南县法院开庭审理一个合同诈骗案,案子里名叫王建东的人,被赋予了两个截然相反的身份。他既是案件的被告人,又因为股东的身份,同时被检察机关列为了案件中的被害人之一。

奇妙之处在于,当王建东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庭前会议时,他却不被允许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他原本希望告诉法庭:“我没有被骗,也没有财产损失。”但法院却明确表态,不,你必须承认自己被骗了:

你只能支持、赞成、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任何不同的声音,统统不允许。

这种强迫“统一思想”的逻辑,倒不是苍南县法院的原创,而是似曾相识地贯穿了古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古代时便有县令在审案时劝诫道:“你若认罪就好好招供,不招罪便大刑伺候!”结果被审者吓得连连点头,忙不迭地附和:“大人所言极是,我确实有罪!”

然而,古代这些带有胁迫意味的审讯场面,毕竟早已尘封在旧日故事里。今天,在我们强调法治与司法正义的社会中,看到法院重现这种“强迫赞成”的场景,实在令人困惑。

程序正义的核心是允许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声音,通过公开的质疑与辩论来澄清事实。但苍南县法院却抛弃了这一基本原则,将司法程序变成了一道选择题,唯一的选项是:“你是否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答案也只有一个是,别的选项也没有。

从历史来看,中华传统文化其实并不缺少尊重不同声音的智慧。“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是历史上的古训。但显然,苍南县法院并未从这些古训中汲取养分,而是反其道而行之:

将庭审变成了一道只能认同,不许异议的指令。

或许有人会说,法院这么做是为了简化程序,提升效率。但司法的真正价值从来不在于效率,而在于公平与正义。一旦司法只允许单一的声音存在,那么所谓的公平、公正,必然成为镜花水月。

法律保护的从来不只是“受害者”身份,而是真实表达的权利。王建东真实的遭遇、真实的想法被忽视甚至压制,这显然违背了法治的初衷。

法院对王建东方律师提出的质疑,更是做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回应。律师希望法院明确管辖权、证据真实性、公开庭审以及合议庭人员组成等关键问题,然而这些在其他法院看来完全合理的诉求,却被苍南法院定性为“辩护意见”,并以此为由:

剥夺了律师们的出庭权利。

仔细回顾事件的细节就会发现,法院的逻辑其实十分明确:作为被害人,你只能跟随检察机关的脚步,指出被告的罪责;至于你自己的感受或真实情况,不必过多提及,甚至根本不被允许提及。法院巧妙地构建了一种奇特的程序规则,试图从源头上封闭所有可能与检察机关意见相悖的声音。

这种情况并非孤例,也非法律史上的创新。以往的一些司法案例也曾出现类似的“被强迫成为被害人”案例——即便当事人坚决否认自己受害,但在特定情况下,警方或检察机关为了满足立案或起诉条件或完成特定司法任务,不惜忽视当事人真实的声音:

强行赋予他们受害人的身份。

事实上,司法程序的本意在于通过各方的自由质证、充分辩论以探求案件的真相,而并非提前预设好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再去寻找支持它的证据。法律中常提到的“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法院最终裁决前,每个人都应被视为无罪;而苍南法院的操作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未审先定,强行将当事人纳入被害人行列,剥夺其表达真实想法的权利。

更值得注意的是,苍南法院这种做法,并非缺乏法律依据或法律常识的问题,而是一种深刻的司法态度问题。这种司法态度蔓延开来,势必让公众对于司法公正产生严重质疑。曾有专家指出,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往往不是由单一案件引发,而是由一系列类似模式的案件共同累积而成:

先定调,再审案。

从更广泛的历史视野来看,中国历史上的司法传统中,一贯强调司法的公开、公正与全面质证。《唐律》中即规定:“两造俱诣廷理,务要详审,庶免枉滥”,意思是说审判必须详细审查,不能片面认定。

现代司法理论也反复强调,真正的程序正义不仅仅是“走完程序”,更要确保程序本身公平合理、尊重各方声音。而苍南法院的操作却与这些基本常识完全背道而驰,以至于当事人王建东和他的律师们的声音被彻底压制。法院不仅剥夺了律师们的辩护权利,更进一步剥夺了当事人亲自陈述事实的权利,司法程序的走向逐渐背离了原有的法治精神,不是通过辩论、质疑和证据的全面呈现,去真正厘清事实,而是:

趋向于追求一种表面一致的声音。

司法之所以被社会信任,正是因为它允许真实意见的充分表达,允许不同声音的激烈交锋。在这样的程序下,司法裁决才能真正体现公正、公平与公开。如果法院继续执行这种只能“支持、赞成或同意”的司法模式,未来公众对于司法权威与公正的怀疑,恐怕会持续增加。

回到现实生活,我们也不难发现类似的逻辑广泛存在:领导开会总是强调“畅所欲言”,但真实的意思却是“尽量附和”;意见征求时强调要“积极表达”,但你一旦表达出真正的问题,往往意味着:

你被解决。

再者说,法庭不同于普通的职场会议,更不应成为“统一口径”的场合。法律存在的目的,本就是在纷杂的声音中,通过严肃的程序和严谨的证据质证,还原真相。法院如果剥夺了这一过程,仅仅追求结果上的一致,必然失去司法公信力。

我们所期盼的法律环境,应该允许诉讼主体有权利地陈述事实、表达意见,无论是同意还是质疑,都能得到认真的倾听和回应。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体现其尊严和价值。司法程序绝不能成为一张只能打钩、不能打叉的试卷,因为一旦强迫所有人只选“支持、赞成或同意”,法律本身就成了一张荒唐的单选题。

写于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