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温州瑞安一小区609室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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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

系住户娄某某违规将

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回家充电所致

因过失引起火灾

娄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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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娄某某系某平台代驾员

因贪图方便

多次违规将车上的锂电池拿回家中充电

不听物业人员劝阻

且心存侥幸

未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危险性

导致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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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引起火灾

尚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娄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往往离不开

个人的心存侥幸和麻痹疏忽

然而一旦发生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

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

2024年7月,烟台市某小区因电动车起火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时电动自行车正在猛烈燃烧,整个楼道布满了浓烟。经及时处置,火势迅速被扑灭,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现场勘查,起火原因系一业主将电动自行车,推至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最终该业主因过失引发火灾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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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6月,广东深圳一小区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一男子违规将私自改装的一组锂电池带入室内充电,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热失控造成火灾。该男子因个人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被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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