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己委托人的发问。
在控诉方发问完毕后,审判长会允许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
有些律师为了表现自己的公正,在开始发问前会非常严肃地说:“现在由我向你发问。你必须老实回答问题,不许说假话欺骗法庭,否则你要承担法律责任。”
用意是好的,希望通过这一番“表白”向法庭证明被告人说的是实话。
其实根本用不着这样的表演。律师的身份是辩护人而不是公诉人,不建议说不符合自己身份的话。
个人建议,介绍自己是某某嫌疑人的辩护人后,直入主题,说希望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经审判长同意后,按照设计好的问题就可以开始了,没必要经过上述步骤。
办案中,我发现按照以上步骤发问的人还挺多,其实大可不必严格按照特定程序,律师是一个可以充分展现个人魅力及性格特点的职业,只要不违反法定程序,简单点是可以的。
律师应该按照庭前设计好的问题开始发问。这些问题的答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师试图通过被告人对这些情节的陈述,为以后的辩护奠定坚实的基础。
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必须首先通过被告人的口说出来,然后律师再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律师切不可忽视对被告人的发问,不可草草了事。
律师在发问时,对于庭前准备的问题被告人已经回答了控方的,可以再问一次,但不应该是简单的重复,而应该通过提问让被告人回答得更清楚,以加深法官对该问题的印象。
比如,可以这样问:“被告人,刚才你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你说是你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你为什么要送被害人到医院?”
通过这样的发问,既强调了这个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又给被告人一个机会来解释自己当时的心理状态。
如果被告人翻供,即改变了以往向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供述,律师要特别注意,要通过发问让被告人向法庭解释清楚为什么要改变供述,原来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
对于那些公诉人没有问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律师逐一向被告人发问,让被告人一一回答。
对于一些关键的问题,律师在被告人回答以后,可以有意做一些归纳总结:“在你对我问题的回答中有几个意思,第一,······第二,······是不是这样?”被告人回答:“是”
通过这样的一唱一和,强调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以引起法官的注意。
律师在发问时,公诉人也可能提出反对意见,指责律师威逼、诱导。其实,律师根本用不着诱导被告人。几乎所有问题都是庭前设计好的,律师都应该知道被告人的回答内容。如果被告人回答无关,公诉人没有理解律师的意思,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
律师自己设计好的问题,不可轻易放弃,律师可以向法庭解释自己发问的意图,取得法官的同意。如果法官不支持律师的观点,律师不可向法庭表示不满,可以暂时放下该问题,重新找机会问出来,或者换个角度再问出来。
同时,发问要注意几点。
第一,发问自己的当事人时,问题尽量设计成开放式,方便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表达出来。
比如,辩护律师问:请你把到案经过说一下?
反之,如果辩护人律师问:你是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去的?
后一种问法有一些问题,首先,可能会被人理解成律师故意诱导当事人。其次,根据语言习惯,当事人可能会回答是或不是,并没有接着往下讲,这个问题的发问价值没有完全体现,大家仍然不知道是如何到案的。极端情况,当事人接着讲到案经过,可能被办案人打断,办案人认为,律师问什么你就答什么,不要超范围回答。不得已,只能多次反问,一个问题啰啰嗦嗦。
第二,问题简单易懂抓重点。
不少人有误区,认为发问就是讯问嘛,巴不得重新把案件事实从始自终问个遍,我遇到了不少辩护人,从案发地点、时间、其他同案犯等问题挨个问了一遍,俨然“第二公诉人”。
这个工作一般是公诉人来完成,辩护人不要越俎代庖。
我们要做的工作很明确,经公诉人讯问后,发现部分案情尚有疑点,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尚有有利情节未被发现,抓住遗漏的部分发问就行,争取查明事实真相。
设计问题时,尽量简单易懂,一个大问题可拆分为几个小问题,每次问一个问题,尽量简短,忌讳专业术语过多,要让非专业人员能够听得懂。
对同案被告人的发问
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法官在公诉人发问完毕后,会首先要求该被告人的辩护人发问,之后按照被告人在起诉书中的排序挨个询问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发问。法官这时会强调,已经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在公诉人、辩护人发问同案被告人时,律师一定要认真听,要注意对自己的委托人有利的情节在其他被告人的回答中能否得到证实。
律师不妨拿着庭前准备的对委托人的发问提纲,逐一勾画哪些有利于委托人的事实与该被告人有关,哪些情节在该被告人处可以得到证实。
同案被告人之间最常见的问题是互相推诿,或者推诿某关键的犯罪事实是他人所为,或者推诿自己是跟着他人玩,不是主犯是从犯。对于同案被告人把犯罪事实推诿到自己的委托人身上的回答,律师更要仔细听详记,并思考对策。
法庭允许辩护人向其他被告人提问时,律师对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但不清楚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不妨再问一次。这些问题应该有利于委托人,且能够与委托人的供述相呼应。律师通过再次发问,使该事实从法庭调查的众多事实中突现出来,以引起法庭的注意。
对于把责任推诿到自己委托人身上的其他被告人,律师的压力更大,要通过发问揭穿其他被告人的谎言。如果律师在开庭前已经看到其他被告人供述,应该分析其供述发现虚假之处。否则,律师就必须依靠临场发挥来戳破谎言。
律师可以把某被告人的回答与其他证据、其他证人、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比较,在比较之中找出破绽的地方。
破绽越多,其虚假就越明显。律师的发问其实就是制造破绽,精心设计一些问题引出其他被告人带破绽的回答。律师在得到带有破绽的回答不必着急戳穿,立即戳穿,聪明的被告人会设法补救,最好是在以后举证或者辩论中再予以揭露,这时被告人即使想补救已经没有多少说话的机会,只能干瞪眼。
对同案被告人的发问有几个注意事项:
第一,没把握的别乱问。
什么意思?很多问题,卷宗没有体现,一旦你问出来,同案被告人可能会往左说,也可能会往右说。
往左对他有利,往右对我们有利。
你觉得他会怎么说。
第二,多问封闭式问题,不要给他开放式的回答空间。
前面说了,对自己的委托人要多用开放式的问题设计,面对同案被告人,恰恰相反。尽量少用开放式的问题,除非你有把握能够得到满意的回答。
否则,越封闭的问题,可控度更高,风险更小。
第三,同样应该简单易懂抓重点。
一点感受,欢迎交流。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办有无罪免死缓刑不起诉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