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白某某、冯某某等14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该案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3人合议庭审理,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6名辩护律师出庭,14名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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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等人系“黑车司机”,伙同被告人白某某等人结伙或单独作案,通过盯梢酒后驾车人员,驾驶车辆故意碰撞、剐蹭酒驾人员车辆,利用被害人“酒驾违法,不敢报警”的心理,实施敲诈勒索。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涉及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地,累计实施敲诈勒索67起,涉案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广泛。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等1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 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 严谨有序,14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全部自愿认罪认罚。

因涉案被告人较多,该院法庭场地受限,本案选择在体育馆开庭。庭前制定详细的庭审保障工作方案,进行场地改造和布置,为部分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包头青山法院

编辑:李小璐

二审:贾焮瑜 李小璐

终审:刘洋 张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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