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装修,本是好事
但如果遇到不靠谱的装修人员
那真是烦不胜烦
今天读本君带大家关注一起
特殊的纠纷案
避免以后上当受骗
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简介
王先生(化名)是酒吧经营者,他想委托某装修公司为酒吧装修。根据装修行业的习惯,在正式装修前,通常会选择一个黄道吉日进行开工仪式。与王先生对接装修事宜的是该装修公司的员工李某。
2022年5月的一天,是一难得的黄道吉日,但此时仍在合同洽谈期间,员工李某邀请了王先生及该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达施工现场,举行开工仪式,并在开工仪式的背景墙上展示出“某某装修公司祝贵府吉祥如意”的横幅。由于只举行了开工仪式,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因此,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开工仪式结束后便离开了现场。
由于此前一直由员工李某与王先生对接装修事宜,王先生误以为李某是装修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于是在开工仪式结束后,与李某签订了《酒吧装饰装修合同》,而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晓此事。员工李某在伪造公司印章与王先生签订合同并收到装修款后,便处于失联状态,酒吧装修也未进行。2023年10月23日,王先生将装修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装修款项。

案情分析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系装修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公司员工李某签订《酒吧装饰装修合同》当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员工李某参加了开工仪式,在开工仪式背景墙上有“某某装修公司祝贵府吉祥如意”字样。
其次,签订合同时亦加盖了“某某装修公司印章”,在原告王先生支付装修工程款后,员工李某出具的《收据》中,不仅印有装修公司的标识Logo,还加盖了伪造的“某某装修公司财务专用章”。
经法院审查,上述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均系员工李某私刻的印章,收款也非装修公司收取,系员工李某私自向王先生收取装修款,与被告公司无关。但原告王先生作为善意相对方,其对印章的真实性无审查的义务和能力,原告王先生基于对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装修公司员工李某参加开工仪式的事实,且《装修合同》、《收据》中有被告公司的印章或财务专用章而产生信赖利益,因此有理由相信装修公司员工李某享有装修公司的代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原告王先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装修公司员工李某代理行为的后果依法应当由被代理人装修公司承担。因此,在本案中装修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需向原告王先生返还装修款项。公司在清偿完该笔款项后,有权向相对人即员工李某追偿。

律师提醒
张律师提醒,作为公司,应当妥善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以及印有公司标识Logo的空白票据,应当确立确定的授权代理人,防止“表见代理”等情况的出现使得公司遭受损失。
表见代理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例如,公司员工离职后未收回其持有的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该员工利用此合同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权,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而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应当慎重地对待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仔细辨别对方是否具有代理权,审查有无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免上当受骗,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