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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金凤华
为依法加强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保障企业经营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
一、关于企业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其中的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法人,而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侮辱、诽谤”的方式。
所谓侮辱,一般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如案例1中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销代理行为评价为“搅乱市场”“打劫同行”等,同时使用“诈骗”“捣乱”“强盗”“抢劫”“无赖”等侮辱性词汇评价;案例4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案例6线下门店拉横幅,横幅中含有侮辱性文字,以及多家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图文等含有贬损性内容。
所谓诽谤,一般是指捏造、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来破坏他人名誉。如案例2“传某饮品公司裁员20%”;案例3案外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犯罪信息被关联到同名的丙公司董事长卢某的信息中;案例5汽车测评人在未经实际测评也无其它依据的情况下,对某公司制造的汽车作出“跑偏”“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描述。
但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也应区分有事实依据,仅是个别用语的情绪化表达的情况。尤其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事实依据”,指的就是有信源,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及考虑核实成本和核实能力。
二、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1.民事赔偿
侵害名誉权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名誉权侵权的新形态,大多通过网络实施,网络侵权具有传播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名誉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法院可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且可以将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行为保全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即案例6案例中的行为保全,即立即删除案涉视频、图文并停止实施在线下门店出示横幅等行为。
3.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并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对于自媒体运营者发布“黑稿”损害企业名誉,除了名誉权纠纷案由之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可以证明与自媒体经营者构成竞争关系,也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纠纷起诉,赔偿数额也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法定赔偿额最高可达到500万,这将对自媒体运营者产生极大的威慑力。
另外,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
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触犯刑法,即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如何应对侵犯企业名誉权的行为
1.定期监控舆情
参考案例4,最高法结合案涉言论发布的具体情境等因素依法认定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即,不仅要对企业的舆情进行监控,对企业创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舆情也需要进行监测。
对于征信机构或测评机构等相关企业,还需要强化对其他企业名誉权保护的意识,参考案例3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地将他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关联到同名的经营者信息中,案例5测评人未经实际测评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给企业名誉造成损害。
2.调查取证
针对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不易保存且容易灭失的情况,及时进行网络取证。建议企业定期监控、定期网络取证,建立长效取证机制。对于调查、取证、律师费等证据,也一并收集整理。
3.在网络平台进行投诉
积极进行网络平台的投诉,通知网络平台删除、屏蔽侵权信息,要求网络平台提供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并进行民事诉讼准备。如网络平台未尽到审慎义务删除、屏蔽侵权信息,也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4.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举报等
根据侵权情节、损失严重程度等,可分别进行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举报,在民事诉讼中还可以采取行为保全。
对于网络侵权,可以在北京、杭州、广州等地的互联网法院进行起诉,及时处理。对于有转载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选择多个侵权主体作为共同被告,选择合适的管辖地法院。
5.发布公告或律师函,澄清事实
对于已经造成企业名誉权受损的网络报道,及时发布公告,必要时发送律师函,澄清事实,以免不实信息持续传播,以及进行必要的危机公关,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四、企业名誉权合规体系建设
1. 制定与企业名誉权相关的合规制度,对于舆情监控、调查取证、公开声明等事项进行规范化管理,由专人专项负责,并与外部律师形成共同协作。
2. 对企业人员进行企业名誉权培训,自觉维护企业名誉权,不传播对企业不利的不实信息。
3. 严格审核对外宣传、广告等发布信息,不侵犯其他企业名誉权。
实践中,有些网络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抹黑”企业,制造热点、创造话题,容易侵害企业名誉权,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现在的网络社会,流量是可以“变现”的,所以这其中有巨大的利益和诱惑。最高法适时发布的6个企业名誉权的典型案例,对上述乱象予以鲜明否定和严厉制裁,从而规范网络媒体行为、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这对于增强企业信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