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桂0325刑更1号
罪犯陈桥生,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4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兴安县。
2024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24)桂0325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桥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同案犯提出上诉,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24年12月24日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判决生效后,陈桥生于2024年12月31日以其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兴安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材料。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24)桂0325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桥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同案犯提出上诉,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24年12月24日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罪犯陈桥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共被羁押2日。
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委托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桥生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需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进行组织诊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2025)桂 03 技审 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认定罪犯陈桥生所患慢性肾脏病5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严重疾病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肾脏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所列疾病的严重程度。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罪犯陈桥生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陈桥生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十一个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