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都要支付二倍工资?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劳动者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来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这起案例。
刘某于2023年4月18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800元等事项。物业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7月4日,物业公司通知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物业公司未立即辞退刘某。
2024年1月15日,刘某向物业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理由为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并要求物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刘某支付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7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53元。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于2023年7月4日通知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应在合理期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对于主要的权利义务并无争议,无需过长的磋商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刘某应在2023年7月7日前签订合同。现刘某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不签订的合理理由,应认定属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的情形。
刘某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来听律师的解答。
律师:
一些劳动者误认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二倍工资。实际上,有关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在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积极、主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没有怠于签订合同的行为,更不存在拒签的主观故意,而如果劳动者滥用有关二倍工资的规定,其本身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甚至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故意拖延不肯签订合同,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那么这种情况,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这种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这里也提醒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劳动者也要遵循诚信原则,积极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好了,我们下期见。
监制 郑莉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白至洁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