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发布两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西宁晚报讯(记者 刘瑜)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劳动者合理维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促进裁审标准统一、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社厅联合发布两起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韩某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韩某经外卖骑手喇某介绍到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其间,公司对韩某上线接单时间未提出要求,具体上下线时间是由韩某自行通过骑手APP自主进行调配。派送任务由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根据距离自行指派,韩某确认接受指派后再进行派送业务,其工作的时间、交通路线等方面均不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和支配,劳动报酬由韩某配送数量和质量决定。2023年7月,韩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韩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配合做工伤认定,韩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韩某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韩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韩某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韩某未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任何协议,工作受伤后需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来索赔。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复杂,民事与劳动权益难区分,应遵循“事实优先”原则,网约配送员与平台劳动关系存争议。如平台对非特定配送员发单无时间和接单量要求,但制定服务规则、结算标准,用算法管控配送行为并据此结算费用。人社部相关文件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指导企业与这类劳动者签协议、定权责,推动权益保障。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应分类保障劳动者权益,完善法律政策,畅通维权渠道,促进平台经济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协同发展。
【案例二】某事业单位与韩某人事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韩某与某医院签订《引进人才协议书》,约定:医院聘任韩某为科(室)副主任,服务期10年,服务期自2017年10月8日至2027年10月7日止;医院为韩某提供住房、安家费等相关待遇;协议期间韩某不能调动工作或辞职,对服务满五年不满八年,经医院批准可办理调动、辞职手续;任何一方自行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韩某于2017年11月1日到岗工作,2018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21日至2028年5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发《关于同意聘用韩某等2名同志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批复》《事业单位编制审核通知单》,同意医院聘用韩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建立人事聘用关系。2020年7月31日,韩某书面向医院递交辞职信后继续工作至2020年8月30日,2020年9月1日起离岗未再上班。2021年7月20日,某医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人事关系解除并由韩某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人事关系解除并由韩某支付违约金。本案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均支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典型意义】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对国家战略实施及社会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事业单位具公共属性,其聘用合同在保障双方权益同时,需维护国家与公共利益。实践中,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争议时,常错误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忽视人事管理特别规定,而人事争议应优先遵循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否则影响裁判结果。
本案中,医院作为事业单位,依规定制定人才政策并签《引进人才协议》,基于人事特别规定,聘用合同可约定违约金,判定违约金时,应综合考量直接责任与实际损失等因素,确保人事争议处理得当,保障双方权益与公共利益平衡,推动事业单位人才发展与社会服务职能的有效履行,维护人事管理秩序与契约精神的统一。
来源:西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