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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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检察
福安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依法提起公诉的武某甲、陈某某、武某乙涉嫌危险作业案,经法院审理,日前宣判,武某甲、陈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武某乙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据悉,本案系福建省高速公路首例“百吨王”危险作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武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未按规定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武某乙和另一司机曾某某驾驶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装载盾构机机件,在福州闽侯荆溪高速收费站以闯杆过站的方式进入高速路段,往浙江省慈溪市方向行驶。当日16时许,行经宁上高速公路被查获,经过磅,二车车货总质量分别为180.8吨、155.2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宁德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对两辆车的超载行为发出《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卸载部分货物,并要求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继续行驶。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甲、陈某某拒不整改,安排曾某某继续驾驶遭拒后,武某甲便和武某乙分别驾驶以上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驶离宁上高速周宁服务区B区。2024年10月31日1时许,行经甬莞高速康厝枢纽再次被查获。
安小检说法
武某甲、陈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共同指使驾驶人员武某乙、曾某某驾驶两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重型运输车辆冲卡上高速行驶,被查获并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由武某甲、武某乙再次驾驶重型运输车辆上高速行驶。
驾驶超载百吨的重型运输车辆违规上高速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武某甲、陈某某和武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安小检在此提醒各位重型运输车辆经营人和驾驶人员:切勿贪图一时获利,以身试法,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文案:第一检察部 黄清苹 缪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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