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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龙岩中院系统回顾2024年“五色岩法”巩固提升年的经验成效,在全市法院开展2024年度“十大亮点工作”“十大调研成果”“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并在龙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

2024年12月31日,《福建法治报》第七版“平安龙岩”以《担当作为 笃行实干——龙岩法院2024年度工作亮点纷呈》为题整版报道

2024年度

龙岩法院有哪些典型案例?

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

对这些典型案例有何解读与评价?

今天

推出龙岩法院2024年度

“十大典型案件”与社会各界的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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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温某芳诈骗案

【典型意义】

该案依法严惩医药代表篡改基因检测报告诈骗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对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医保诈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营造健康的医疗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点评】

谢振浩

市人大代表

福建龙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主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药代表诈骗医保案件。此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依法打击了医保诈骗行为,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作为医药代表,本应履行合法推销药品的职责,却通过篡改报告等方式为不符合条件的患者骗取医保基金,以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医保基金损失,还可能使真正需要救助的患者因医保基金被侵占而无法获得及时报销,危及了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稳健运行。医药代表是药品推广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该案的剖析和警示,我们不仅应加强对该其职业人员的监管,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还要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以保障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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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江某升与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协议免除依法参加社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对于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自觉缴纳社保费用,保障社保基金的来源稳定,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点评】

娄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社会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本案系劳动争议领域中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典型案例,涉及当前劳资关系中极具代表性的社保纠纷,为类案提供指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参保和缴费以换取“社保补贴”情形下,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以及因被责令补缴保费产生的滞纳金由哪方负担,是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该案为类案提供了裁判路径,即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社保的行为无效,相关费用由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虽然放弃社保的行为系劳动者自愿,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所产生相关费用,应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这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裁判中的应用,也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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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王某宾与邱某等3人婚约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

该案立足“一村(居)一法官”工作机制,以“村规民约”为突破口,重点靶向治理高价彩礼风俗,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弘扬善良风俗,实现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点评】

王永炘

市人大代表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彩礼作为一种婚姻习俗,承载着美好愿景。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不仅成为家庭沉重负担,也与现代社会倡导的文明新风尚背道而驰,因彩礼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一村(居)一法官”工作机制为载体,主动把脉村规民约,因地制宜指导46个村将“倡导聘金彩礼不超过5万元,随礼不超过300元”纳入村规民约,以司法之力助推高额彩礼的源头治理。该案审理中,法院根据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彩礼数额的实际给付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婚姻关系实质、彩礼返还公平性,谨慎认定了高额彩礼的金额及返还的范围,彰显司法温情和司法权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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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四

两水泥公司涉产能指标置换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转让指标明确不符合产能置换条件,但合同的效力又无法否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双方企业的情况,平衡双方利益,最终达成既不违背政策又让两家公司接受的协议,实现了双赢的社会效果,是促进企业低碳绿色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

【点评】

毋爱斌

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系因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开展产能置换交易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双碳”领域中涉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政策性、有偿性、公益性等特征。法院在审理中,准确解读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对案涉合同的影响,充分认识到案件处理结果和辖区经济稳定发展的关系,致力打造有力度、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调解过程中认真疏理法律关系,充分考虑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在履行合同中的过错程度,兼顾双方权利义务平衡,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到位,是人民法院自觉担当时代使命、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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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五

赖某英等人与陈某辉生命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对正当防卫的肯定,对故意挑衅扰事行为的过错归责,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公正”“友善”的内在要求,向全社会树立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导向,引导社会公众共同营造和谐稳定、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

【点评】

雷贵兴

省人大代表

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苏家坡村支部书记、主任

法律的底色是道德人心,司法审判应当永远成为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近年来,“正当防卫”成为公众热议的法律词汇,其背后是人们对是否有勇气、有底气为保护自己和他人挺身而出的疑虑。本案涉及公民健康权保护与正当防卫权利的平衡,本案摒弃“死者为大”观念,强调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任何人面对不法侵害,都可以依法行使合法权利保护自己的司法态度,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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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六

某养殖场、邓某东诉某水利局、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补救措施及赔偿职责案

【典型意义】

该案件诉至法院后,量身定制“穿透式”案件审理法,行政争议得以化解。该案既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充分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作用,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点评】

李秀菊

省人大代表

福建省永定第一中学副校长

行政审判是衡量法治进步的“晴雨表”。本案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征收补偿安置等常见问题,也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双方矛盾纠纷复杂且历史遗留问题多、历时长,法院能够认真对待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在诉辩双方的矛盾焦点中寻找出化解切口,多次到实地进行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对征地补偿问题达成共识,原告撤回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在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体现了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履职尽责,以“情同此心”的态度和“如我在诉”的理念,让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更有认同感,让公平正义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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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七

廖某荣等6人非法采矿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案适用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机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导被告人廖某荣在修复生态基础上,自愿赔偿其破坏生态导致的水土流失碳损失,并在审理过程中总结出“五书一函一证明”的审判经验,推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水土保持碳汇赔偿司法实践。在2024年12月5日召开的全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拓展提升“长汀经验”座谈会上获充分肯定。

【点评】

黄奇中

华侨大学副教授

本案系全国范围内首例由刑事被告人认购水土保持项目碳汇的案件,总结出“五书一函一证明”水土保持碳汇赔偿的审判经验值得推广。在审理中,经水利部门委托专业人员测算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水土保持碳损失总量,并经法院引导,由被告人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认购“长汀朱溪河水土保持项目碳汇”,既弥补了被告人破坏生态造成的水土保持碳损失,又促进了水土保持项目碳汇开发交易,为今后全国打击人为水土流失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执法司法协作提供良好的借鉴范本。同时,本案审理充分体现了龙岩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汀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在司法层面对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有益探索,也扩展了“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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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八

陈某森盗伐林木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司法赔偿机制的案件,通过引导破坏森林资源的被告人陈某森认购武平县碳中和林项目,用于替代修复受损的森林生态,拓展了林业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渠道,是司法审判助力“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一次生动实践。

【点评】

郑艺群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常务委员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向来关注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并作为审判的价值追求。探索以恢复森林植被和生态功能为目标的修复性司法责任承担方式,是人民法院践行森林生态保护的目标方向。龙岩中院在审理盗伐林木案中率先适用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引入科学计量方法,释明、引导上诉人陈某森自愿赔偿生态服务功能赔偿金用于认购林业碳汇项目,并作出生态修复裁判,有效解决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弥补问题,实现对被告人追责与生态修复的统一,从司法层面助力“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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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九

某矿山公司与某酒店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典型意义】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精准区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和确无履行能力的“失能”,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灵活适用“活封”“活扣”等执行措施,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保障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助企纾困解难的双赢,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点评】

陈如明

市人大代表

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菜园村支部书记

本案在执行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区分“失信”和“失能”,未对被执行企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同时灵活适用执行措施,通过“活封”“活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在财产处置中,创新方式,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竞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实现资产处置的透明、公平和高效,避免单纯司法拍卖可能导致财产流拍或估值偏低的问题,很好的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本案的顺利执行,是法院以司法之力为胜诉当事人把“纸上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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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十

张某珍等71人与某五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强制执行系列案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运用“执破直通”机制盘活了一批设备重新投入使用,实现员工工资优先受偿,及时让劳动力资源重新回归市场,有力保障了民生、维护社会安定。

【点评】

郑继汤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

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

近年来,随着经济领域矛盾风险向劳动领域传导,劳资纠纷化解成为制约民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永定法院在处理系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中运用“多元联动+执破直通”机制,兼顾公正与效率,平衡企业与职工权益保障。对于企业方面,汇聚多方合力调解,给予宽限履行期,为企业争取融资时间,在企业确定无法融资、确已资不抵债情形下,通过破产程序快速变现公司资产以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对于职工方面,协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畅通快立快调绿色通道,依托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确立职工优先债权,并得以在年前全部兑现,有效化解了企业与职工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通过立审执破一体衔接破解欠薪治理难题,依托企业破产处置多方联动机制,协同做好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有益实践,也为同类型劳资纠纷有效化解提供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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