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案件背景

赵文峰与钱晓芳于2010 年 3 月结婚,婚后同月便着手申请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两限房。2011 年 3 月,赵文峰出国,2015 年 8 月两限房房源落实,彼时夫妻二人仍在国外,遂授权案外人孙海涛办理涉案房屋(北京市通州区 X 号房屋)购房手续,并约定房屋暂借给孙海涛使用,孙海涛帮忙垫付购房款,待二人回国后返还房屋。

2018 年 9 月赵文峰出具委托购房手续,同月孙海涛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 2 月,赵文峰、钱晓芳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然而房屋却一直被孙海涛占有使用。赵文峰索要无果后起诉孙海涛返还原物,经一审、二审审理查明,实际居住人为孙海涛的朋友李洁、李浩、周贵,无奈之下,赵文峰、钱晓芳将此三人诉至法院,请求腾退房屋。

二、各方诉求

原告:赵文峰、钱晓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北京市通州区X 号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其理由是涉案房屋系二人合法购买,虽委托孙海涛办理手续且房屋被借用,但现自己已回国且拥有不动产权证书,理应收回房屋自住。

被告:李洁、李浩、周贵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李洁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未实际居住涉案房屋;李浩和周贵则称居住有合理理由,坚称李洁在2015 年借用二原告名义出资购房,原告只是名义代持人,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三、法院查明事实

赵文峰与钱晓芳系夫妻,共同申请两限房。2015 年 8 月因在国外,委托孙海涛办理购房,孙海涛代其办理涉案房屋购买手续。同年 9 月 15 日,开发商发票显示付款单位为赵文峰、钱晓芳,购房款 452332 元。2018 年 2 月 3 日,二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为共同共有,性质是限价商品房。

此前赵文峰、钱晓芳起诉孙海涛返还原物,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2021 年 7 月 13 日,李洁起诉赵文峰、钱晓芳确认房屋所有权,后又撤诉。

赵文峰、钱晓芳称购房款由孙海涛垫付,2019 年 4 月 30 日赵文峰之母已偿还 400000 元,尚余 52332 元未还;被告方称李洁借用名义买房,购房款由李洁转账给孙海涛支付,房屋交付后李浩和周贵精装修并居住至今,李洁未实际居住。

四、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李浩、周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赵文峰、钱晓芳腾退北京市通州区X 号房屋,驳回赵文峰、钱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彰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不动产物权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本案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明确登记在赵文峰、钱晓芳名下,这是物权归属的法定依据。即便被告主张借名买房,但在法律层面,未依法变更登记前,房屋所有权仍归登记人所有。

政策性保障住房限制:涉案房屋为两限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旨在解决特殊群体住房困难。此类房屋的买卖、借名等行为受到严格政策法规约束。借名人即便有出资行为,但若违反政策规定借名购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其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或要求转移登记,通常难以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三被告主张借名买房,却无法提供有力书面证据,且与不动产权登记相悖,自然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六、案件启示

对于购房者而言,务必清楚认识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无论是购买商品房还是政策性保障住房,产权登记是房屋归属的“身份证”,不可随意借名购房,以免引发复杂纠纷,导致房财两失。

在涉及委托购房、借名买房等复杂房产交易时,各方一定要签订严谨、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资金流向、房屋归属等关键事项。一旦发生纠纷,书面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像本案中,被告因无借名买房书面合同,在精品文档- 可编辑

在涉及委托购房、借名买房等复杂房产交易时,各方一定要签订严谨、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资金流向、房屋归属等关键事项。一旦发生纠纷,书面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像本案中,被告因无借名买房书面合同,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从司法实践角度,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尤其是涉及政策性保障住房案件时,会兼顾政策导向与物权法定原则。一方面维护产权登记公信力,保障合法产权人权益;另一方面严守政策底线,防止投机取巧行为通过诉讼合法化,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