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4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建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建芬因诉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奎文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建芬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是案涉《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老市府东院片区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所载明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所承租公房是根据当时的政策分配,具有福利房性质,再审申请人一直在持续稳定使用该房屋并交付租金,对该公房享有一定的财产性权利。奎文区政府对直管公房的征收以及补偿势必影响到再审申请人对该公房的正常使用,再审申请人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适格原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建芬居住的房屋××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管理的公房,一般来讲,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具有特殊地位,其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而居住使用该公房的权利,对该公房享有长期占有和使用权,在经济地位上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政府征收必将对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权益造成直接且重大的影响,故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案中,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系承租公房为由认定李建芬与被诉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被另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458号行政判决所认定,即李建芬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李建芬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李建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孟凡平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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