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孙广智
任何行业都有其行业风险,律师业同样如此。这其中,刑事辩护更是被视为风险高地,以至于部分不常涉猎该领域的同行“谈刑色变”,将之视为高危业务。
事实上,只要我们恪守执业规范,理性看待利弊得失,绝大多数执业风险都能够得到妥善的防范和化解,而这又离不开对日常工作经验的积累、总结和反思。
有鉴于此,作为一名执业十余年的刑辩律师,我将结合自己的所见所闻及亲身经历,和广大青年刑辩律师聊一聊有关执业风险防范的所思所想。
具体内容如下:
01不要承诺案件处理结果
律师可以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可能性分析,但要注意客户的理解和反馈,及时关注、管理客户的心理预期,避免出现被客户误认为律师承诺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况。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应当予以重视,即律师应避免为办案人员的承诺进行“背书”。
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为了实现其办案目的,往往会给被调查人/嫌疑人/被告人“画饼”,比如认罪认罚就能缓刑,退赃退赔就能取保等等。
对此,辩护律师应当理性看待,而不要人云亦云。很多时候,只要稍加分析,就能够看出相关承诺存在的事实问题和法律漏洞。
因此,在遇到个别办案人员“画饼”/承诺时,辩护律师应当予以专业分析并向当事人及委托人说明利弊,而不要一味迎合办案人员的观点,甚至对明显存有问题和漏洞的“画饼”/承诺进行“背书”。
02不要私下收取费用
律师应当遵守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由事务所收取律师费用并开具足额发票。
律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私下向客户收取名目不清的费用,在报销所垫付旅差费时,应确保旅差费的金额与实际花销金额一致。
此外,不建议律师向客户索要或收取客户给予的贵重礼品,一方面避免变相私下收取费用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也避免因收取“不义之财”而不得不行“不义之事”。
当然,对“贵重”的判断往往因人因案而异,各位同行不妨结合执业所在地的经济水平,所收取律师费的金额,以及与客户间的关系及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03不要承诺“找关系”
任何情况下,辩护律师都不应向客户承诺“找关系”。所谓“找关系”往往和权钱交易及诈骗钱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有违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更有可能因此涉及违法犯罪。
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与办案人员进行意见交流是辩护工作的应有之义,具体工作方式(面谈/书面/电话沟通等)视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风格而定。对此,辩护律师应当尽职履责,而不应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进行不实的夸大和强调,避免对客户及当事人形成欺瞒和误导。
04不要试图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建”事实
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时,尽量询问、听取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对于相关陈述内容,可予以适当的归纳、总结,但不应“无中生有”或“借题发挥”的帮对方“构建”并不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内容。
此外,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核实有关证据时,应尽量杜绝对方根据其他证人/当事人的言辞证据随意改变原有供述。
需强调的是,这并非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权,但通过翻供作出的辩解应当是基于客观事实的自愿陈述,而非趋利避害的信口开河,作为辩护人要注意把握二者的界限并及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示相关诉讼风险。
05不要引导相关主体干扰证人作证
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或其亲友披露工作内容时,要避免出现引导(暗示)对方干扰证人作证的情况。
在对相关证人证言的披露上要适度,并告诫对方干扰证人作证的法律后果。这里的法律后果既涉及干扰人因干扰作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涉及因干扰作证而对案件辩护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06不要引导相关主体毁灭、隐匿、伪造证据
所有证据在案件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甚至在公安机关开展初查,监察委开展调查)之际,就应尽量保持原状,对于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要求,辩护律师不应以任何方式建议取证对象以任何形式毁灭、隐匿、伪造证据。
07不要遗漏各个程序环节的主要辩护工作
刑事辩护的服务周期相对较长,关注并妥善完成每个节点的主要辩护工作(如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提交各阶段的辩护意见、出庭辩护、协助被告人完成上诉等)既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有助于持续增强客户对辩护服务的认可及对律师的信任。
对于各个重要节点的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做到事前说明、事中留痕、事后解释,从而让客户能够具象化的感受到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必要性、专业性,以及有效性。
08妥善保管案卷材料、诉讼文书,不得随意将相关材料复制给他人
对于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期间取得的案卷材料、诉讼文书要妥善保管,尽量避免将案卷材料随意复制给他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友,同时也要注意开展相应的解释和说服工作,避免与服务对象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与隔阂。
09对于重大诉讼权利的行使与放弃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并提供专业建议
辩护律师应当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重大诉讼权利(即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引发相应诉讼风险的诉讼权利,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认罪认罚,以及相关申诉、控告的提出等等)的行使与放弃,应当建立在充分理解、参考辩护律师的专业建议的基础之上。
对此,辩护律师应当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评估个中利弊、责任、风险,以确保依法维护其诉讼权利,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在尽职履责的同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确保工作留痕。
10协调好当事人、委托人及相关亲友间关系
在接受委托及提供辩护服务过程中,律师会先后接触到委托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的相关亲友。
由此,律师的辩护工作也会受到来自多方的关注。如何在妥善回应关注的同时把握好信息披露的范围、频次,以及对个别主体对案件关注的婉拒,是律师需要关注的问题。
原则上,当事人是辩护律师的服务对象,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及专业建议,均应妥善向当事人披露;委托人作为客户,应当享有对辩护律师工作情况的知情权,辩护律师可以适度向委托人披露工作内容及案件进展情况,但要注意必要的信息保密及过滤;当事人的其他亲友既非辩护律师的服务对象,也非客户,故辩护律师没有向其披露工作内容及案件情况的义务,对其关切应当予以适度婉拒,并兼顾协调、处理好相应的人际关系。
11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应理性适度,不要刻意寻求冲突
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沟通和交流要注重理性、专业,关注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避免出现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工作方式、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的负面评价,不要刻意寻求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非理性冲突。
12避免炒作、营销未结案件(特别是已经在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的案件)
在案件尚未审结之前,建议尽量避免对案件进行媒体炒作或市场营销。如果出现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应当依法向办案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及时向律师协会、司法局等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13不要擅自将团队内部的工作情况对外披露
在团队工作的机制内,各团队成员对案件的分工各有侧重,站在团队组织者的立场上,这有助于最大化发挥团队工作的优势。但对外,团队成员应当尽量避免将团队内部的工作分工及工作进度作过度披露,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过问及干预。
14对于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应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尽量柔和处理
有些时候,客户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希望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客户联系的“高人”,或者希望律师在会见时教唆当事人串供、提供所谓的立功线索,亦或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辩护建议”等。
对此,律师应当坚持原则,但在拒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很多时候,客户自己并未意识到其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故律师应当耐心对其释法明理,晓以利害,确保其能够心悦诚服的接受律师的专业判断和决定。
15不要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当事人不愿披露的信息
律师办理案件时,注意不要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当事人不愿披露信息,对于相关人员的打探,应当在恪守原则的同时婉言相拒。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律师在与相关人员进行线上交流时,应当首先确认对方的身份,然后再开展有关案件信息的交流,避免出现有人冒用客户的名义或者媒体向律师骗取、刺探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综合上述梳理,我认为,这15个方面基本能够涵盖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可能遭遇的主要“雷区”,可以对相关执业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祝愿诸位同行在规范执业的道路上能够脚踏实地,行稳致远。
(全文完)
后记
撰写本文的契机源自一次同行内部的友好交流,期间,深感青年刑辩律师在执业风险防范上应当有所参考及借鉴。尽管《律师法》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定已对律师执业有所规范,但相对抽象的条文对于执业经验尚浅的青年律师而言,往往会在可读性和吸引力上有所欠缺。有鉴于此,就随手写下了这篇文章,其中的概括和梳理务求典型,但难求全面,也期望各位读者可以结合自身的执业经历,不断丰富、完善属于自己的执业“避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