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全面施行。

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全面施行。作为新《公司法》下公司登记相关规定的细化措施,《实施办法》为公司登记的实际操作提供了详尽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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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相关规定

关于出资期限,新《公司法》设立了5年最长认缴期限的规定,《注册资本规定》为存量公司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实施办法》对上述规定所确立的规则基本沿袭,但从公司登记角度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1.明确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的具体情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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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新增注册资本时适用的出资期限

《实施办法》继承《注册资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被正式稿删除的条款,规定存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需按新《公司法》要求实缴,不设过渡期,即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同样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再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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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具体因素

新公司法及《注册资本规定》仅规定了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实施办法》则列举了可能被公司登记机关视为“明显异常”的具体情形,即:

(1)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

(2)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其他违背真实性原则,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

该规定同样是在继承了《注册资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被正式稿删除的条款的基础上,对注册资本异常的调整和报告程序进行了细化,但取消了“六个月内调整”的时限要求。

4.其他内容

关于是否需要验资证明,股份公司定向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有限公司设立,都不需要验资,而股份公司公开募集设立则需要验资证明

关于股东出资形式,因新《公司法》中对出资形式的列举是非穷尽式列举,《实施办法》在新《公司法》基础上首次正式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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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应按照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实施办法》在三年过渡期内完成实缴或及时依法修订章程以调整出资期限外,公司还应当严格遵守登记规范。

同时《实施办法》还包含诸多细化规定,例如住所证明材料的调整、公司联络员的具体人员范畴、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信息的明确标注等,对此,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并紧密跟进这些实操要求的动态变化,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自身运营符合新的规定,实现平稳、顺畅的过渡与衔接,有效规避潜在的合规风险,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人和家族办公室,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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