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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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导入】

为避免人才流失,公司可能无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的辞职请求,怠于行使股东会职权更换董事人选,导致原董事不得不继续履行职务,也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仍作为经登记公示的董事承担相应法律风险。故实务中部分董事只得选择提起强制涤除登记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为其办理变更登记进而完成离职。新《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明确了董事辞职的行权方式,进而扫除了董事行使法定涤除权的障碍;若其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可结合适用《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一并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案例分析】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当日适用新《公司法》判决一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案件事实:

甲公司为某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系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有三名董事张某、吴某、王某。2017年12月起,王某由某集团公司委派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3年8月,王某从某集团公司离职。2024年2月28日,王某向甲、乙、丙公司分别发送《通知函》,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登记。2023年3月5日,王某召开临时董事会,议题为免除王某董事长职务,重新选举新董事长。因未能确定新任董事长人选,董事会未能形成决议。因丙公司长期未配合变更登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涤除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诉请的事项,原法律、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而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新《公司法》第70条明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关于“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六)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丙公司已在2024年2月29日收到王某发出的辞任通知,其辞任已生效,自此不再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故王某有权请求丙公司办理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变更涤除事项,虽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但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司法则有必要介入予以干预,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已通过向股东发函、召开董事会等方式尝试变更涤除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始终无果,故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综上,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特别指出,因王某辞任后,丙公司董事人数低于章程规定,在新任董事就任前,王某仍应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若王某任职过程中存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形,丙公司或其债权人亦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法律规定】

2018《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023《公司法》第七十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法条分析】

新《公司法》基于确保董事忠实勤勉履职的目的,规定了董事的产生方式与任期,并规定董事可以连选连任。那么,董事是否可以单方面辞任?

(1)董事的辞任:

董事由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这体现了董事在公司中的关键角色和责任。同时,《公司法》允许股东会通过决议解任董事,且解任决议作出之日即生效,董事也可以选择辞职,只需通知公司即可。基于此,董事与公司系委任关系,因此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建立在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当双方之间的信任不再存在时,彼此可以无理由地解除合同,无论合同是否设定了期限。在这种关系下,公司与董事之间首先是一种基于个人法的联系,双方均享有一定的自由度。公司可以无因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也有权自由辞去所任职务,这体现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特点。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在任期内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辞任,并规定董事辞任书面通知到达公司后生效。可见我国立法采用了单方行为说,无需公司同意即可辞任,这与上文所建构的委托——受托关系内涵一致。此时需要注意,董事辞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此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能够收到辞任信息,并确定信息发出者为董事本人,因此,如果董事直接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口头提出辞任,并且公司表示接受的,也应当视为辞任通知送达公司,辞任也即刻生效。

(2)董事留任(董事延期离职):

1.一般董事的延期离职:根据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的,或者在任期内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时,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直到改选出新的董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在董事任期内发生董事空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 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辞任与留任:当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时,这两个身份是紧密相连的。基于《公司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应由执行职务的董事担任,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则同时辞去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因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基础(即董事职务)已经消失。问题在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在辞任后又延期离职的,是否还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对外代表,其权力源于董事会的授权。当法定代表人提出辞职时,其代表权自然终止,这通常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公司可以迅速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在过渡期间由其他执行董事或监事代为行使代表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的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既给予公司足够的时间确认新的法定代表人,也允许在必要时出现法定代表人的空缺。在无法及时选出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集体行使对外代表权,或临时推举一名董事代表公司,以确保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后又留任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司收到辞任通知时起,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仅需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董事的解任

1、解任董事的机关:关于董事的解任机制和程序,它们直接取决于董事产生的机构和流程。具体而言,对于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解任其职务的决定也应由股东会通过相应决议进行;若董事是通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则其解任应经由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来决策;而那些通过特定委派程序产生的董事,解任的权限则归属于委派方。

2、董事的无因解任:如前文所述,董事与公司构成委托关系,在委托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条规定延续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第10号指导案例“李某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案”在司法裁判上确立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公司法解释五》第3条进一步明确。

3、董事解任的赔偿请求权:为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任,新《公司法》赋予被无因解任董事请求公司赔偿的权利。首先,行使这一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为公司非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其中,正当理由包括董事不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重违反信义义务,丧失履职能力与可能性等。其次,董事可请求公司赔偿的范围,应当依据《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解除规则确定赔偿数额,即委托人因解除合同造成受托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受托人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具体个案中,可结合剩余任期和董事薪酬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的合理数额。最后,如果董事与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等书面合同的,构成请求权竞合——被解任的董事有权选择依据合同中违约责任或补偿责任条款请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补偿责任,也有权利要求公司依据实际损失给予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