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意见分歧和矛盾纠纷频发。近日,白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加装电梯而引发的纠纷,部分拒绝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在电梯加装后想申请补交费用进行使用。法院是否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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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诉请交付分摊费用后使用电梯 通风采光受影响再索赔10万元

据介绍,白云区某小区某栋有72户业主的九层住宅楼未曾配置电梯,针对居民上下楼不便的问题,该楼业主们就增设电梯事宜进行了多次讨论。经过充分协商,大多数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其中203、205、303房业主不同意且未参与出资。随后,604房沈某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完成筹资,获得许可证后启动电梯安装工程。

案涉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后,303房业主黄某、麦某因无法使用电梯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支付电梯6688.72元的分摊费用后,拥有对加建的电梯与各被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由于家里的通风采光受到电梯影响,沈某等75名业主需向其共同支付赔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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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交了集资费用可以使用电梯 索赔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诉请确认其在支付电梯分摊费用后,拥有对加建的电梯与各被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各被告发放电梯使用的IC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原告与其他业主对案涉楼房的电梯共同享有共有和管理权利,故原告诉请要求对案涉电梯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使用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由于案涉电梯为案涉楼房业主集资建设,依据公平原则,原告使用案涉电梯应交纳集资款。本案中,原告同意缴纳集资款,经查案涉电梯集资款为6688.64元,原告在支付集资款6688.64元后,拥有对加建的电梯与各被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发放电梯使用的IC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众被告共同支付赔偿款10万元的问题。本案中,众被告加装电梯已取得合法的规划报建手续,属于合法加建行为,现原告主张加建电梯后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和日常使用功能,对此,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电梯加装虽封闭原外墙一侧,建设连廊后对原告的厨房、浴室通风、采光与此前相比有一定影响,但考虑电梯已采用透明结构,连廊上下可通风,影响不大;另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开通案涉电梯给原告使用,原告作为电梯使用人之一,对电梯安装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当予以接受,故原告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黄某、麦某支付住宅楼增设电梯集资款6688.64元,被告沈某向黄某、麦某发放案涉住宅楼的电梯IC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该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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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业主提出异议属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

法官表示,业主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加装电梯后,未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确有客观使用电梯的需要,其可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本案中,虽然原告在电梯安装过程中提出过异议,但是其作为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电梯建成后其仍可通过主张缴纳分摊费用来补足其共有权利的行使权能,从而获得电梯的使用权。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法官在此提醒,在加装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基于睦邻友好原则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高层住户也应尊重低层相邻权人的物权权利,充分考虑施工可能给低层住户造成的影响,若因加装电梯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安静等利益造成损害的,获利业主应当对受损业主进行合理赔偿。

此外,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如遭遇少数业主阻拦,应基于睦邻友好原则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权衡多方利益,尽量寻找加装电梯的“最优解”;若协商不成,则可寻求有关行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基层调解组织等介入指导;若仍不能解决,则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避免采取过激方式进行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