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虽然《住宅分约》对赡养老人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违背了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赡养包含子女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等,故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蔡某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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