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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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听闻,学生体育课受伤,家长和学校对簿公堂的案例。

那么,学生体育课受伤,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明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正常体育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老师授课过程符合教学规范,且不存在明知学生受伤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的,应当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体育课程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课程,运动过程中受伤在所难免,如教育机构未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义务导致学生受伤,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监护人也应当以正确的心态面对孩子在学校或其他场所可能受到的伤害。

对于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的心智、认知和判断能力、预防和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平衡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而制定的。对教育机构施加过严的责任,将可能导致教育机构采取消极预防的方法减少体育实践活动时间,最终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江苏省某小学在案涉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之情形。

具体而言:

1.学校体育老师在上课开始时指导程某所在班级学生进行了必要的热身运动,并现场讲解了动作要领并进行跳跃示范,整个跳跃过程有序进行,体育老师始终在现场进行指挥、指导;

2.在案涉体育课上课过程中,未见程某有明显摔倒动作,事后程某并没有告知老师自己受伤的事实,故老师并不知晓程某受伤的情况,无从履行其救治义务;

3.有证据证实江苏省某小学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履行了常态化安全、纪律等教育、管理职责。

程某受伤系意外事件,学校正常授课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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