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无锡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严格公正司法,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审(执)结一大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精品案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经广泛征集、认真讨论,最终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涉及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规范股东出资形式、法税联动挽救破产企业、促进高科技人才合理流动、及时制止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提级执行化解积案难案、严厉打击拒执罪等多个方面,全方位展示了无锡法院依法有力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惩治犯罪、保障民生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担当。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典型案例有助于确立社会规则、传递价值导向、引领社会风尚。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增“法官说案”内容,全面阐释典型案例背后的法理情有机统一,深入浅出地解读案例的法治价值,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传播。本批案例将分期发布,敬请关注。
案例七
学生在校受伤 学校非必担责
——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放学时,12周岁的六年级学生徐某某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牙齿磕在平台墙面,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徐某某21位置牙折断、唇挫伤擦伤。
徐某某监护人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0000元。
学校则认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徐某某受伤的缺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到学校现场勘验,引入VR3D立体成像技术,真实完整展现未成年人在校受伤现场,并采用全市首个少年、家事人民陪审员专库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当庭播放了现场VR。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徐某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载明学校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徐某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
据此,新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往往是学校管理的头等大事,近年来在一些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担责事件影响下,部分学校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出现“不敢放孩子玩耍,甚至课间也不让孩子出教室”的极端现象。
而本案裁判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引领校园保护”要求,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明确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职责来厘清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权责,把“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落到实处,理性守护校园安全。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让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充分发挥了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刘琳琳、人民陪审员华彬
【法官介绍】
刘博文,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旺庄法庭副庭长,曾荣立个人三等功,无锡市法院案例工作先进个人,新吴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专家,累计完成调研文章40余篇,其中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等国家级刊物发表10篇。
【法官说案】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回应了社会大众对学生课间以及上下课受伤事件的普遍关切,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江苏、贵州、浙江等广播电视台报道转载,广大网友纷纷点赞。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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