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住建发布了关于

购房补贴政策的说明

一起来看看购房补贴怎么申请吧

关于《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购房补贴政策的说明

为有效执行《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哈住建发〔2024〕339号、以下简称《措施》)涉及购房补贴政策,现对《措施》第(三)项至第(七)项政策进行如下说明。

购房补贴相关原文

节选之《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三)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或医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四)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五)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同时符合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购房补贴。

(六)对退役军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七)农业户籍的购房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分别享受第(六)项和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补贴。

第(三)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三)项至第(七)项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关于《措施》第(三)项政策

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或医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要求:

(一)申报购房补贴的条件

1.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2.购房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在哈用人单位(在哈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缴纳社保(即养老保险)或医保,并纳入社保或医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满41周岁的人才有自主创业的,须在哈市市场监管局有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为购房人本人。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满41周岁),具有大中专(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无户籍限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5.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

以家庭为单位是指以家庭为整体,夫妻名下住房一并统计,计算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是否符合首套或二套补贴申报标准。夫妻双方只能一方申请(即产权人申请),不能同时享受;夫妻为产权共有关系的,也只能由一方申请。

6.申报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7.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8.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1.博士毕业生补贴10万元。

2.硕士毕业生补贴5万元。

3.本科及大中专(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毕业生补贴3万元。

4.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

5.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三)申报流程

1.线上申领表格:《哈尔滨市住建》微信公众号下载。

2.线下提出申请: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或共有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原件和户口原件、丧偶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本人名下※哈尔滨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5.毕业证等学历证明材料原件;

6.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7.新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8.电子印章为红色彩打的有单位及个人信息社保凭证或《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或营业执照(注册有效期内的)。

9.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10.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本科学历临床医师的培训合格证或相关证明。

11.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等人员要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明。

(五)补贴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购房补贴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二、关于《措施》第(四)项政策

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要求:

——“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一)申报条件

1.非哈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哈市9区以外的户籍)。

2.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3.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4.申报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5.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6.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申报流程

1.线上申领表格:《哈尔滨市住建》微信公众号下载。

2.线下提出申请: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或共有人双方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户口原件;

3.本人名下※哈尔滨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4.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新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购房交款票据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五)补贴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一)申报条件

1.非哈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哈市9区以外的户籍)。

2.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

3.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4.申报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5.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6.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申报流程

1.线上申领表格:《哈尔滨市住建》微信公众号下载。

2.线下提出申请: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或共有人双方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户口原件;

3.本人名下※哈尔滨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4.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新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购房交款票据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五)补贴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购房补贴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三、关于《措施》第(五)项政策

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同时符合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购房补贴。具体要求:

(一)申报购房补贴的条件

1.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房屋坐落为哈市9区内的)的家庭,按照此新政策执行。

2.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此房应符合政策中的首套或第二套标准)。

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3.出售原自有住房与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时间不分先后。

4.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

以家庭为单位是指以家庭为整体,夫妻名下住房一并统计(计算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是否符合首套或第二套补贴申报标准),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只能一方申请(即产权人申请),不能同时享受;夫妻为产权共有关系的,也只能由一方申请。

5.申报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6.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7.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按新房10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申报流程

1.线上申领表格:《哈尔滨市住建》微信公众号下载。

2.线下提出申请: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或共有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原件和户口原件、丧偶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本人名下※哈尔滨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5.市(或卖出的房屋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单及《存量房买卖合同》

6.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7.新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8.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五)补贴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购房补贴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四、关于《措施》第(六)项政策

对退役军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要求:

(一)申报购房补贴的条件

1.退役军人。

2.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3.申报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4.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5.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申报流程

1.线上申领表格:《哈尔滨市住建》微信公众号下载。

2.线下提出申请: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或共有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本人名下※哈尔滨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4.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新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军人退出现役证明;

7.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五)补贴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购房补贴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五、关于《措施》第(七)项政策

农业户籍的购房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分别享受第(六)项和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补贴。

第(三)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具体要求:

(一)申报购房补贴的条件

1.农业户籍的个人。

2.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3.申报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4.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5.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申报流程

1.线上申领表格:《哈尔滨市住建》微信公众号下载。

2.线下提出申请: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或共有人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原件(户籍改革必须出具农业户籍证明);

3.本人名下※哈尔滨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4.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新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另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五)补贴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购房补贴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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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住建 哈尔滨本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