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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短视频平台以其强大的传播力和迅速的传播速度,成为了新媒体传播的主力军。然而,这种力量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不当的视频内容对个人声誉的影响也是迅速且巨大的。因此,我们在“随手拍”的同时,必须牢记尊重他人隐私、考虑他人感受,避免发布可能损害他人权益的内容。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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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刘女士遭遇了一件令人不快的事情:她意外发现自己在某个短视频平台上成为了热议的焦点。原因是视频发布者小张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将她与他人在地铁上争执的视频上传到了该平台,引发了大量网友的讨论和评论,其中包含许多对刘女士的不实攻击和侮辱。这让刘女士感到非常愤怒,因为她不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曝光,还遭受了无端的指责和谩骂。刘女士认为,小张在没有了解事情的全貌、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上传了未经处理的肖像视频,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导致她的社会评价受损,且私人生活受到干扰。因此,刘女士将小张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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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未经刘女士同意发布视频,且未对视频中的图像和声音进行处理,导致网友的负面评论,对刘女士的社会评价产生了影响。因此,小张的行为构成了对刘女士名誉权的侵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刘女士公开道歉,至于刘女士提出的财产损失赔偿,由于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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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配文图片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