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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京建会(2008)795号(摘抄、不负责真实性)

1、 共有部位

共有部位:指建筑物内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相关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注意民法典的规定。

共有部位可分为可分摊部位和不可分摊部位。在分摊计算时,只有可分摊部位参与分摊,按各专有部分和不可分摊共有部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基础,按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1) 建筑物内的可分摊部位:

一般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名称或用途表示的部位:

1、 人员通道类:大堂/大厅/门厅/楼(电)梯间/楼(电)梯前室/通道/通廊/连廊等;

2、 公用设备类:仅为建筑物内各专有部位服务的设备用房,如设备用房/水泵房/变配电室/附属设施/鼓风机房/中水机房/附属用房/水箱间垃圾收集间/消防贮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引风机房/电缆分界室/消防值班室/地下制冷机房/消防控制中心等。

(2) 不可分摊部位:(含建筑物内和建筑区划内两部分)

建筑物内的警卫值班室、自行车库、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建筑区划内为本小区业主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依据规划附图)、公共设施用房。

1、 物业管理类:主要包括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管理服务中心/配套管理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处等;(主要在建筑物内)

2、 市政基础设施类:主要包括市政设施(水电气热、有线电视)所占用的房间,如:热交换站/市政锅炉房/煤气调压站/煤气工程维修站/煤调站/热力站/空压站/计量站/收集站/分界站/变电所(电力公用专用)/市政动力站/市政水泵站/市政管理用房/煤气开闭站/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等。(主要在建筑物外、建筑区划内)

3、 其它:自行车库/警卫值班室/值班室/门卫(不可分割)。

2、 专有部位

专有部位:指建筑物内具有独立构造和用途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特定空间,在计算建筑面积时承担分摊面积。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载明的居住公共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为学校、医院、邮局、银行、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服务中心、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服务用房等房屋(作为一套房的专有单位定向转移给专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