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将“短距离醉驾”规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明确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作出罪处理。
然而,什么是“短距离醉驾”?该行为如何认定?不入刑是否就不用处罚?距《意见》正式施行已逾一年,社会对“短距离醉驾”的认知仍有模糊之处。为此,近期记者围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短距离接替驾驶”案件进行了采访。
醉驾治理走向“宽严相济”
2024年12月30日晚,夜色渐浓。刘某又重走了一遍小区门口的马路,这里是一年半以前他醉驾的地方。回忆起这场经历,刘某直言“糟心”。
2023年4月,刘某与朋友在某餐厅吃饭,两小杯洋酒、两三杯红酒下肚,刘某渐生醉意。凌晨时分,酒阑人散,朋友为其叫了一位代驾,本想着这次也能像往常一样平安到家,哪知事情转向了“意外”。
当车辆行驶至刘某居住的小区路口附近时,刘某和代驾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争执。随后,为寻找停车位,刘某自行驾驶约1公里。在此期间,代驾报警举报,刘某被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3毫克/100毫升。
2023年6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向丰台区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得知结果的那一刻,刘某觉得天都快塌了。因为一旦“入刑”,他将面临的不只是刑罚,还有就业限制等严重附随后果。
与此同时,疑问也伴随着刘某。“我毕竟请了代驾,和一般的危险驾驶有明显区别”“我是为了找停车位,不是为了上路”“案发时是凌晨,路上没什么人,没有发生实质损害和交通事故”……刘某心中不平,遂上诉。
幸运的是,上诉期间,《意见》出台了。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醉驾入刑以来,一方面,酒驾醉驾百车查处率明显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是醉驾刑事案件激增,醉驾超过盗窃案件,连续数年位列刑事案件首位。面对该情况,不少人呼吁,醉驾治理不能“一刀切”。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意见》出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对于相关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中包括第(三)项“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第(四)项“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在审理过程中,丰台区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回对刘某的起诉。丰台区法院于2024年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丰台区检察院撤回对刘某的起诉。裁定后,刘某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立法的变化,考虑到了生活中的一些具体情况,更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体现了司法温度。”刘某说。
“短距离醉驾”并非一定会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短距离醉驾”规定的出台,是否意味着醉酒后只开“一小段”,就不会构成犯罪?只要找了代驾,就能万无一失?
距离《意见》正式施行已逾一年,现实生活中,公众对该意见的理解可谓五花八门,相关法律适用也需进一步厘清。
“对于短距离醉驾,并非一定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丰台区法院法官陈嘉森是刘某案发回重审阶段的承办法官,他告诉记者,每件案件的案情、证据、行为模式各不相同,面对“短距离醉驾”案件,应严格认定,依法裁判。
首先,是对“短距离”该如何把握?
“‘短距离’无绝对的衡量标准。”陈嘉森指出,若被告人在醉酒后打算自己驾车上道路长距离行驶,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发动车辆起步、掉头时被查获,虽然行驶距离很短,也不属于该类情形;若打算交由他人驾驶,因居民小区、停车场较大或者路况复杂,向代驾人员、亲友说不清交接地点,自行驾车数百米,也可认定为“短距离醉驾”。
近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被告人钟某某与同事饮酒后准备回家。不料,刚从停车场驾车出发掉头时,就与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法院认为,钟某某虽然行驶距离很短,但是为了上道路“长距离”行驶,不符合“短距离醉驾”出罪的情形。
其次,是对目的因素的考量。
“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查明被告人驾驶的目的,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是否能够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其动机是否确实是为了挪车、停放车辆、交接车辆等。”陈嘉森说。
据记者了解,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并非为了与代驾人员交接车辆,而是为了省点代驾费,还没到地方就吩咐代驾别开了,自己接替驾驶,这种情形下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再次,在后果方面也有适用前提。
陈嘉森表示,只有没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才能适用第十二条作出罪处理。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等。如果有第十条规定情形,即便是“短距离醉驾”,也要被判处刑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过高,一般也不适用第十二条。
最后,还需准确理解“道路”的认定。
《意见》对“道路”的认定作了明确。第五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陈嘉森表示,这意味着第十二条中提及的居民小区等地,如果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适用“短距离醉驾”规则。此外,不管是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内还是在场所外,若行为人驾驶车辆的动机和目的符合该类情形,也可以适用该款规定。
“不要对‘短距离醉驾’心存侥幸”
“酒后坚决不要动车,动车必定有危险,就算没碰到人,碰到了别人的车,或者伤害到自己也不好。发生任何后果,都需自己买单。”经历此番波折后的刘某一再向记者强调。
生活中,不少人认为自己只是“挪个车”“开一小段”并无大碍,但其实并非如此。“你觉得你行,你没醉,但是你对车辆的控制能力确实会下降。”刘某坦言。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制支队赵小玮的反馈也反映了这一点。据赵小玮介绍,不同于交警在马路上执勤时主动排查到的醉驾行为,“短距离醉驾”多发生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附近,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很多情况下,之所以交警能收到关于“短距离醉驾”的警情,是因为其常伴随交通事故。
比如醉驾人员在挪车、接替驾驶过程中撞向了路灯、栏杆,或者与他人车辆发生剐蹭等,因此被人报警。也有一些是醉驾人员车辆驾驶状态明显异常,遭群众举报,或被巡逻的交警发现……
赵小玮说,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短距离醉驾”确实仍存风险。“不要对‘短距离醉驾’心存侥幸,这是对自己、对他人都不负责任的表现。”
另一方面,“短距离醉驾”不入刑并不意味着不处罚。
《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刘某就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意见》亦对依法不起诉案件的反向“行刑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法院、检察院适用但书不起诉、判决无罪或者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法院、检察院。
不过,当前反向“行刑衔接”还存在一定的难点堵点。对此,2024年11月26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了依法不起诉案件的后续处理。
此外,针对大量醉驾案件反映出的问题,陈嘉森和赵小玮还向记者提到了“黑代驾”敲诈勒索醉驾车主的行业乱象。
一位在丰台区某饭店门口“等单”的代驾从业人员向记者透露,部分“黑代驾”在到达目的地附近时,会找借口停车离开,比如托词自己有急事等。若缺乏防备的醉驾车主选择自行驾车继续行驶,这时“黑代驾”的同伙就会出现,并故意开车“碰瓷”制造交通事故。最终,落入圈套的醉驾车主不得不面对要么与“黑代驾”花钱私了,要么在之后接受刑事处罚的窘境。
“建议车主通过正规代驾平台下单,注意查看代驾人员的资质,如遇代驾有异常行为,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以免使自己陷入不利局面。”赵小玮建议。(记者 余亚如)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