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我原以为是替朋友‘保管’了10万元,即使他出事了也不会查到我身上。现在想来,自己真是太傻了。”日前,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时,社区矫正对象赵某谈起犯罪行为仍后悔不迭。此前,赵某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赵某口中的朋友是江苏某国企的原部门负责人周某。2014年6月至2023年初,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和单位牟取利益,先后37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52万余元。2023年4月,海安市监委对周某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依据监检衔接机制,邀请海安市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

“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线索。办理该案过程中,我们重点审查了周某受贿资金的流水、赃款去向。”在介入阶段,海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秦建军提出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全链条分析研判,深挖洗钱犯罪线索。

“周某帮王某承接了两个工程,向王某要了10万元,后来又还给了王某,王某便提出把这笔钱换种方式再送给周某,周某答应了,并提出不要把钱直接给他,而是给一个中间人。”承办检察官发现,周某曾安排赵某作为中间人帮助保管10万元现金,其中涉嫌洗钱罪,但需进一步查清具体犯罪行为,遂向监委提出进一步查明该笔资金涉及的人员及具体参与行为的建议。

对此,海安市监委进行了调查取证,但调查终结后认为,认定周某涉嫌洗钱罪证据不足,遂以周某涉嫌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赵某存在帮助保管受贿款的行为,但主观明知证明上存在瑕疵,个别细节存在不一致情形。

“鉴于该案主要证据已经取证到位,需要补证的事项主要是核实犯罪嫌疑人与赵某在沟通过程中对于隐晦性语言的理解等细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为全面客观评价犯罪行为,海安市检察院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认为,需进一步核实周某、王某及赵某三人的主观要素及分工配合等细节,该案有自行补充侦查的必要性。

经上级检察院同意后,该院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将前述款项涉及的参与人员、协商内容、收受方式及往来情况作为补证的重点。最终,该院查明周某在向王某退还10万元后,曾心有不甘地向二人共同的朋友赵某表示“10万元都退了,两个项目白给了”。赵某心领神会,主动联系王某帮助要回这笔款项。为维护利益关系,王某安排员工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茶叶盒,在途经某高速路口时交给了赵某,由其代为保管。

经全面审查,海安市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周某的行为涉嫌洗钱罪,而赵某帮助接收并代为保管周某受贿款的行为亦涉嫌洗钱罪。2023年5月,海安市检察院邀请监委、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经讨论,三方认为,周某洗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可与受贿罪一并提起公诉,赵某的行为需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海安市检察院以周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2023年8月,法院以受贿罪、洗钱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5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在收到海安市检察院移送的赵某涉嫌洗钱罪线索后,于2024年3月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1日,海安市检察院以赵某涉嫌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8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洗钱犯罪案件,要求我们在办理上游犯罪时具有较强的敏锐性,加强与监委、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筑牢反洗钱法治防线。”秦建军介绍,近年来,海安市检察院充分发挥依法介入、指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发现线索并及时办结洗钱犯罪案件9件10人。

作者:卢志坚 陆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