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根据CLP法规分类为危险物质或根据30%/ CE指令符合危险混合物分类的混合物包含在您提供的化学产品中。
使用PBT或vPvB1物质时(附件XII)。
当使用候选物质清单中包含的物质进行授权时(REACH,第59条第1款)。
供应商必须自发地执行这些步骤。但是,当制剂不符合危险分类标准时(第5,6,7条指令1999/45 / EC),接受者可能需要SDS,但确实含有较高浓度的某些物质。
供应商应立即更新安全数据表:
一旦有可能影响风险管理措施的新信息或有关危害的新信息可用。
一旦批准或拒绝批准。
一旦施加限制。
作为供应链中的参与者(下游用户,经销商)
第14或37条要求行为者对该物质的化学安全性进行评估。在评估期间,您还必须确保安全数据表中包含的信息与评估一致。
CLP标签的适用范围:
CLP标签适用于投放在欧洲经济区(EEA)的所有化学物质(Substances)和混合物(Mixtures), 除非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更为具体的CLP标签要求, 例如:
(a)法规(EC)No 726/2004 中定义的药品;
(b)法规(EU)2019 / 6 中定义的兽药产品;
(c)法规 (EC)No 1223/2009中定义的化妆品;
(d)法规 (EU)2017/746 中定义的侵入性或用于与人体直接物理接触的医疗器械,以及 (EU)2017/745 中定义的医疗器械;
(e)法规 (EC) No 178/2002 中定义的食品或饲料,CLP标签包括:
法规(EC) No 1333/2008 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法规(EC) No 1334/2008 范围内的食品调味剂;
法规(EC) No 1831/2003 范围内的动物营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