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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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指对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向上级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

那么,如果对生效判决中的诉讼费、鉴定费承担不服可以再审吗?

最高院在《李某能、盈江阿诗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和《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分别明确:

一、保全费、诉讼费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

最高院认为,

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费包括保全申请费;前述案件中的保全费用是指保全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二、鉴定费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最高院认为,

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综上,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承担不服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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