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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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部分债权人为使自己的款项能被顺利偿还往往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

那么,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保证如何担责?

债务人死亡既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也不是债务消灭的法定原因。既然债务并不随着债务人死亡而消灭,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然也不随之消灭,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分为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所不同。

一、连带担保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因此,债务人死亡的,连带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一般担保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如果债权人起诉的,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遗产,债务人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一般保证人才当承担偿还责任。

要提醒保证人注意的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进行追偿。如果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遗产的,保证人将无法追回损失。

因此,帮别人担保要谨慎,要事先预料所有可能后果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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