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作为政策的落实者和执行者,本应当成为村民最信任的人,然而有些村干部却利用手中权力,将“黑手”伸向集体资金,对乡村振兴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这种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2022年,青原区一村小组组长刘某某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应当发放给村民的60万余元征地补偿款,用到了个人事项上,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因刘某某挪用公款行为发生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其被撤销缓刑,挪用公款罪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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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在挪用公款犯罪概念中出现了两个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款”这两个词又是如何定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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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财物如何处罚呢?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即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总之一句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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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村民小组长虽身处最基层,但也不能任意妄为,在协助基层政府从事集体事务管理时,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都应当知法守法,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广大基层干部更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断筑牢党纪国法防线,切不可心怀侥幸心理,触犯法律底线,做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不然等待自己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内容来源:综合吉安检察